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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收集资款是“权力出轨”
2007年05月24日 19:13:03 稿源: 中国妇女报 发表评论

    据5月23日《法制日报》报道,到法院打官司,除了交纳“诉讼费”外,还需要交纳最低500元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集资款”,否则不予立案。这是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的一项新“规定”。据悉,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该院“包”了一个村庄,集资款都用于对口支持这个村子。

    要说法院不懂法,谁也不相 信。可收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集资款”有法律依据吗?不交集资款不立案是否与法律相悖?恐怕连“法盲”也会感觉到法院此举不妥。

    这问题可不小。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谁给了法院在“起诉条件”里添加“新农村建设集资款”一条的权力?要说法院“以权谋私”可是冤枉了他们,所收的集资款都用于对口支持所“包”的村庄新农村建设。可他们忘记了最关键的一条,那就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必须在法律的制衡下使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更是神圣的责任,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都容不得任何的滥用、乱用,更不能出轨。法院收取新农村集资款就是典型的“权力出轨”。

    同时,法院以“涉嫌违规甚至违法”的途径来达到“建设新农村”的目的,既是一些地方建设新农村中急功近利的表现,又是以达到良好的“意愿”而不择手段的显现。支持新农村建设,每一个单位、部门乃至每一个人都有一份责任,但是不能硬性摊派、下指标、定任务,槐荫区法院之所以出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集资款”的荒唐规定,很大程度上源于完成“包”村任务。将板子完完全全打在法院的屁股上也有失公正,更要反思到底是谁“逼”得法院出此集资下策。(王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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