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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认定应坚持"无病推定"的原则
2007年06月06日 17:01:45 稿源: 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千万富翁何某被其妻强送精神病院,广州某脑科医院因未经鉴定将其收治30天而成了被告。不久前,何某与妻子(现已离婚)因家事发生争吵,当晚,何妻到派出所报了案,并联系了广州某脑科医院将何某强行收入院中。何某自称精神状况完全正常、无精神病史,但却无端被用暴力手段“绑进医院”,而且在脑科医院受到了“炼 狱般的折磨”,医院没有对其是否患有精神病作最后诊断,却将他关了30天(6月2日《新京报》)。

    类似的案件频频在各地发生。如果说无罪推定是现代法治灵魂的话,那么“无病推定”应该是现代精神病医疗的一个必要前提:非经合法的正当的程序与合法的有权的裁决,公民有不被认为是精神病人的权利。唯其如此,才能保证社会交往的安定,也唯其如此,公民的神圣权利,才不会被人以精神病人的借口而剥夺。

    唯有能够自我承担责任的公民,才会成为一个自由的公民,但是如果一个公民能否自我承担责任,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却要受制于不确定的因素,且随时都有被非法程序剥夺的危险的话,那么任何一个公民都将生活在危险中,都有可能被人以“精神病人”的名义剥夺自由与权利。我们常说法治之法,是治权之法,因此在精神病的医疗上,法治社会也理应对认定精神病的程序进行严格的限制,这样才能保证公民的权利,才能维护社会的安定。

    我们希望像“无罪推定”一样,确认公民有“无病推定”的权利。这是因为,法律授予公民的权利是普遍的,而予以剥夺、限制却是例外的,一个人只有在例外情形出现的时候,才会被限制、剥夺自由,这样的例外情形本身也是需要证明并可以被推翻的,是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比如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由法院认定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但是这样的法治精神在精神病治疗的环节并没有得到体现。一个逐利的经营性机构,如民营医院却可以无原则地剥夺公民的自由与安全,他们权自何来?他们凭什么可以用治疗精神病的名义来伤害公民?答案其实很简单,他们的权力来自于有关部门的懒政:长期以来,我们缺少关于精神病人的治疗与监护、权利的限制与恢复的统一法规,于是乎,一些主管部门就对精神病院的权力扩张予以了默认(本案一审时原告败诉就是明证),神圣的公民权利就这样未经正当程序而被侵犯。

    因此,我们希望法治的精神能够贯彻到精神病的治疗中,使得公民能够被有尊严地推定为无精神病,只有在经过正当程序,由合法的主体(如法院)裁决的情况下,公民权利才能被有条件地限制。精神病院不应该是法治之光照射不到的角落。(邹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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