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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向未成年人卖烟没人管
2007年06月06日 17:02:21 稿源: 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是法律规定不明,还是“主管部门”装傻

    6月1日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首日,记者走访发现,新法实施遭遇尴尬,较为突出的就是商店向未成年人卖烟依然没人管。记者先后向工商、烟草专卖、110和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咨询举报,希望有一个执 法部门介入处理,但得到的答复基本上都是“不清楚该由哪个部门管”(6月2日《信息时报》)。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扩大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强化了法律保护,整个社会对这部新法寄予厚望。而在最新的保护措施中,最容易立竿见影、也应当从实施之日就严格落实的当属其中的“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这条禁令了。但事实却相反,由于“主管部门”均将自己置之度外,商店向未成年人卖烟依然如故。

    看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很可能要搁浅于“主管部门”,那么,到底是法律规定不明,还是“主管部门”装傻?

    为了保证“禁售令”的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违反禁令者的法律责任,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这个条款不仅明确了处罚类型,而且还规定了执法主体,即“主管部门”。而恰恰是这个“主管部门”却成了各相关执法部门推脱责任的借口,因为谁也不愿意承认自己就是“商店向未成年人卖烟”的“主管部门”。

    在我国行政执法领域,由于职能部门繁多,执法权力交叉重叠严重,相互间权力界限不够明确,在不少场合都出现“有利争、无利推”现象。在监督“禁售令”实施问题上,由于其监督难度大,严格实施牵扯精力多,且其中并无利益可得,再加上法律并没有具体指定执法部门,而使用了一个笼统的“主管部门”概念,于是大家竞相后退,唯恐避之不及。

    在笔者看来,在这个部门上,并非法律规定不明,而是“主管部门”装呆。纵观《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执法主体的规定上,主要采取了两种确定方式,一是直接明确执法部门,二是规定“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它们之间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当一个条款所规定的事项只涉及一个执法部门时,其执法主体就直接明确为职能部门,如学校违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执法,违法招工由劳动部门执法,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执法。而当一个条款所规定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执法部门时,其执法主体则表述为“主管部门”。就禁售烟酒而言,显然至少涉及两个执法部门即烟草专卖机构和工商管理部门,因此法律也使用了“主管部门”,意思是说,涉及到非法向未成年人卖烟时,就由烟草专卖机构和工商部门依据烟草专卖法规定的分工来进行执法,而出现非法向未成年人售酒时,则只能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罚。难道这样的法律规定还不够明确和清晰吗?

    很明显,“禁售令”得不到落实,并不是什么法律规定笼统或存在误解,而是执法部门装傻充愣,一是缺乏行政权力应有的主动性,二是故意退缩推脱法定责任,是消极不作为的渎职行为。退一步讲,即使法律规定笼统,两个“主管部门”也应当主动协调、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先将“禁售令”落实下去。(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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