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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调查应遵循四个原则
2007年06月25日 17:55:47 稿源: 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预防调查是指职务犯罪预防机构为了准确把握职务犯罪的原因、条件、特点和规律,寻求有效的治理对策,针对一定领域、系统、单位及其权力运行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危险环节而实施的实证研究、综合分析等有关活动。预防调查主要针对的是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所涉及的行 业、部门和单位,及时发现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监督方面的原因,把握职务犯罪的变化趋势和发案规律,向有关领导机关和管理部门、单位提出改进建议和预防对策,帮助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笔者认为,预防调查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预防调查应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在预防调查中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作为检察机关,自觉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置于各项工作的大局之中,牢固树立“围绕经济建设、服务大局发展”的意识,把服从、服务大局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在服务大局中推动预防工作创新发展。

    2.预防调查应注重“防漏补缺”。在预防调查中注重“防漏补缺”,帮助相关单位建章立制、完善管理,有效减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和犯罪造成的经济成本。如,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原黄金冶炼厂(原三门峡黄金冶炼厂)由于管理环节的漏洞,先后发生了两起职务犯罪案件,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外部形象。我院经过开展预防调查,及时帮助企业分析案件发生原因,并提出了预防对策,企业经过对管理制度的完善,截至目前该企业未发生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实践证明,“防漏补缺”对各单位的良性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3.预防调查应体现“预防为民”。在预防调查中体现“预防为民”,帮助全社会增强预防意识,能够建立起高效互动的预防体系。良好的预防职务犯罪风气的构建,对于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起着根本的作用。由于营造全社会预防职务犯罪的氛围,是复杂和巨大的社会工程,这就需要我们积极引导,大力倡导抵制职务犯罪发生的意识,整个社会的大环境好了,职务犯罪就没有生存的空间了,这样能真正将预防职务犯罪的成果直接或间接地让每个公民共同享受,促使了“人人都来预防、预防时刻为民”的形成。

    4.预防调查应发挥“社会效果”。在预防调查中发挥“社会效果”,能达到化解矛盾、减少犯罪、促进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开展预防调查应站在全局的高度,努力让人民群众满意,将化解矛盾、排忧解难与惩治震慑融入到预防调查中,突出预防调查的全面效果。(作者 吉先洁 赵淑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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