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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自己租房用工单位要补助

2008年01月11日 15:25:43 稿源: 中国农民工维权网 发表评论 订阅新疆手机报

     据新华社电 建设部日前发布了《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用工单位可以采取无偿提供、廉价租赁等方式向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具体方式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意见指出,农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用工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住房租金补助。集中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由用工单位承租后向农民工提供,或由农民工直接承租,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积极引导和鼓励城乡结合部居民利用自有住房向农民工出租。集中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和专供农民工租用的住房,应适当配备必要的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设备。各地要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

   其他相关信息: ☆ 法院按《劳动合同法》讨薪发首例支付令

当劳动者遇到单位欠薪的问题时,可以直接上法院要求执法部门向单位发出“支付令”,不必通过诉讼程序便可追讨薪水。这是新劳动合同法1月1日实施以来对劳动者新增的一条简便办事程序的保障措施。昨天,渝中区法院便发出了全市首张支付令,要求某装饰公司立即支付工人工资6543元。

渝中法院全市首发支付令

据渝中区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1月7日,该法院受理了申请人冯某因被申请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其薪饷而申请支付令一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后,渝中区法院受理的首例根据该法提起的督促程序案件。冯某称,在离职时,由于公司账上暂时无钱,故未支付所欠冯的工资等款项。2007年5月12日,公司向冯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公司欠冯工资及提成6543元。此后,冯在近半年时间里多次讨薪未果,随后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渝中区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昨天即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据了解,这也是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全市法院系统发出的首例支付令。

申请支付令无须先行仲裁

据渝中区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据此,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无需先行仲裁。据了解,过去劳动者遭遇欠薪后,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甚至要等判决生效启动强制执行才能拿到钱,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新的《劳动合同法》突破了这一程序,劳动者遭遇欠薪,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欠薪老板见令就该给钱。当劳动者遇到单位欠薪的问题时,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简化了劳动者追薪的法律程序,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5天内不给钱将强制执行

劳动者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劳动者和欠薪老板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这两个条件都能达到后,劳动者就可以向基层法院写申请书了。如果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据新华社电 建设部日前发布了《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用工单位可以采取无偿提供、廉价租赁等方式向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具体方式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意见指出,农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用工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住房租金补助。集中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由用工单位承租后向农民工提供,或由农民工直接承租,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积极引导和鼓励城乡结合部居民利用自有住房向农民工出租。集中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和专供农民工租用的住房,应适当配备必要的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设备。各地要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

☆ 劳动部:农民工养老保险初步办法已经拟定

本报讯 (记者郭少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副司长刘从龙表示,一个适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的初步办法已经出来了,可能最近就会上报国务院。在北京大学日前举行的“第五届中国经济展望论坛”上,刘从龙分析说,对于想回农村的农民工,要以农村为主考虑其保障问题,而想留在城市的农民工则要在城市范围内考虑其保障问题。刘从龙解释,对于在城市里长期就业、稳定就业、劳动关系比较稳定的农民工,就按照城镇企业职工标准来实行。不过根据城市要求是按照平均工资单位交20%,个人交8%,考虑到这些人还没有达到平均工资,如果让他按平均工资缴纳8%的话,生活就会受到影响。为此,现在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就设想建立一个以个人账户为主的制度,个人缴费记在个人名下,单位给他缴费一大部分记在他个人名下。这样在农民工转移走时,把单位缴费的那一部分也要让他带走,这解决了农民工流动性的问题。“当然具体的办法还没有出来,是这么一个大概的设想”。

☆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 绍兴建筑企业被青岛市处罚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青岛市对8家建筑企业作出处罚,这些受处罚的建筑企业既有青岛本地企业也有外地企业,其中有两家是绍兴企业。15日,中央电视台及新华网相继报道了这一消息。昨日记者连线青岛建管局建管处,了解到具体情况。据悉,涉及到绍兴的两家企业一为劳务分包公司,由于该公司没有在青岛建管局备案就直接承揽工程,违反了相关规定,被直接清除出青岛建筑市场。另一为绍兴某知名建筑企业,青岛方面介绍,该企业没有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工人没有上岗证,工资发放没有记录,所以被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我们要求,建筑企业必须百分百签订劳动合同,工人百分百进行上岗培训并持上岗证。”青岛建管局建管处人士说,这些方面企业都没有做到,客观上存在欠薪隐患。从年初到岁末,我市有关部门也一直绷紧了“清欠”的弦。据了解,2007年1~11月份,有关部门受理民工工资投诉70批,涉及民工工资总额388万元。在建筑工地用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劳动合同不真实、不规范,花名册不准确,工资发放未落实到每个民工等。记者从建管局了解到,目前尚有相当一部分民工未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我们要求用工单位必须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由建筑职业介绍所作为第三方见证。”但这项规定并没有被企业完全执行。还有企业则涉嫌伪造合同,如有的合同中签名不是民工亲自签的,有的合同工价与工人自报的工价不相符。工资发放未落实到每个民工则是欠薪投诉的直接原因。在很多企业里,仍是按月支付工资款给包工班长,由包工班长造册并支付民工工资,项目经理完全不过问,这样很容易造成的后果是,如果包工头拿着工资款跑了,民工就拿不到工资。上周,绍兴市建管局刚刚组织在绍施工企业、劳务分包公司和在建工程项目经理,召开了“零欠薪”行动动员大会。市建管局要求,为了确保民工能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各建筑公司要把清欠民工工资作为年终的主要工作来抓,必须预留发放民工工资的专项应急资金。各项目经理应提前制定民工工资兑现方案,按合同支付民工工资,对无合同的,在民工离开工地前必须一次性付清。为防止出现包工头未将工资发放到民工手中的情况,公司、项目部必须按工资册将工资直接发放到每个民工,有民工签字并摁上手印。另据悉,为解决欠薪顽疾,我市还建立了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各建筑企业在施工前必须拿出30万元作为保证金,去年年底市区就动用过这笔保证金,以支付被拖欠的民工工资。

☆ 劳动部门为劳动者追发了1040万元工资款  

昨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截至11月底,我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共为劳动者追发了1040万元工资款。据悉,在我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今年开展的专项行动中,共检查用人单位916户,涉及务工人员20557人,在劳动监察保障部门的督促下,用人企业为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1376份,为1376人办理并缴纳了社会保险;截至11月底,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共受理劳动者投诉案件455起,其中结案444起,结案率达98%,案件涉及农民工8674人。据悉,每年春节前的一个月是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相对集中的月份。为预防一些企业和个人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我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正在联合建设、公安等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一旦发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将坚决予以制止。

☆ 农民工维权要“心中有数”

 老李是一名电焊工,今年年初他从陕西老家带着许多老乡来西宁干活。最近几天,其他人都陆续回老家了,可老李整天躲在租住的民居度日。不是老李不想回家,而是他无颜再见江东父老。当初,乡亲们是冲着老李的信誉才跟他来西宁,他们都认为有老李在,自己挣的钱等于存在了银行,所以,工地停工以后都早早回家了。可是,让老李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当他去要大伙儿的十几万工钱时,老板开始耍赖了,一会儿说没钱,一会儿又说再等几天。数次讨薪无果而归之后,老李只好卷着铺盖到公司办公地点住了下来,可钱还是没有要到。一星期以后老李带着遗憾卷起铺盖又回到了租住的小屋。一位农民工告诉记者,年底的讨薪经历就像挤牙膏,大家找老板要几次,老板就给一点。其实并非所有的农民工都像他一样幸运,虽然每年都要费一些口舌,但是还能拿到工钱,许多农民工在讨要工钱无果后常常采取一些偏激的做法,不仅无助于事情的解决还有可能触犯法律。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一些农民工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到哪里去讨公道。其实,建筑工地拖欠农民工工资主要是因为工程层层承包造成的,即使是其他行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发生,责任方总是逃脱不了的。因此,工钱被拖欠的时候,农民工兄弟们采取一些过激行为是不明智的,工会、劳动保障、建设、法院等部门都是广大农民工讨公道的地方。西宁市城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位工作人员说,农民工来反映情况不需要任何手续,但是一些农民工来了以后却说不清楚拖欠工资单位的名称和具体情况,希望农民工来反映情况的时候是“有备而来”,要做到心中有数。

☆ 郑州建立农民工管理服务长效机制

今年,郑州市在农民工管理服务中着力完善组织机构、政策法规、市场服务、技能培训、信息网络、权益保障六大工作体系,建立起了农民工管理服务的长效机制。近年来,郑州市在农民工工作中按照“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思路,建立了由市政府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33个部门组成的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总工会设立了农民工工作的专门机构。郑州市还清理并取消了不利于农民进城就业的40多项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结合农民工工作新情况、新特点,制定出台了《郑州市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及职业介绍补贴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政策制度。郑州市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入手,开展了一系列免费就业服务工作。3年来,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岗位20余万个。全市建起各级农村劳动力专业市场14个,开通了统一的就业信息网络。2004年以来,郑州市落实补贴资金5000余万元,开展引导性培训56.4万人、职业技能培训26.7万人、实现转移就业54.8万人,农民增加工资性收入46亿元。郑州市还从劳动合同管理、工资发放、安全生产、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多个方面入手,强化农民工权益保障体系。目前,全市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52万多人,为农民工存储工资保障金2亿多元。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有6.9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有13万人,参加养老保险的有4.8万人。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渠道,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

☆ 郑州建立农民工管理服务长效机制

今年,郑州市在农民工管理服务中着力完善组织机构、政策法规、市场服务、技能培训、信息网络、权益保障六大工作体系,建立起了农民工管理服务的长效机制。近年来,郑州市在农民工工作中按照“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思路,建立了由市政府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33个部门组成的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总工会设立了农民工工作的专门机构。郑州市还清理并取消了不利于农民进城就业的40多项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结合农民工工作新情况、新特点,制定出台了《郑州市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及职业介绍补贴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政策制度。郑州市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入手,开展了一系列免费就业服务工作。3年来,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岗位20余万个。全市建起各级农村劳动力专业市场14个,开通了统一的就业信息网络。2004年以来,郑州市落实补贴资金5000余万元,开展引导性培训56.4万人、职业技能培训26.7万人、实现转移就业54.8万人,农民增加工资性收入46亿元。郑州市还从劳动合同管理、工资发放、安全生产、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多个方面入手,强化农民工权益保障体系。目前,全市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52万多人,为农民工存储工资保障金2亿多元。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有6.9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有13万人,参加养老保险的有4.8万人。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渠道,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

☆ 打造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 烟台市为1万民工讨薪千万元

每到年末,总是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工作最忙的时候。而今年市劳动监察处的走廊内却安静了许多。虽然少了农民工集体投诉讨要工钱的“喧闹”,但劳动监察执法人员却没有平静,他们正在筹备今冬明春农民工维权讨薪专项行动。据悉,今年以来,全市劳动监察部门共为1.09万名农民工追发工资待遇1107万元。今年年初,为方便农民工投诉,市劳动保障局专门开通了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让成千上万农民工稳定从业吃了一颗“定心丸”。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已经全部设立了劳动保障投诉中心,形成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受理投诉举报网络,同时还在烟台劳动保障网站设立了“农民工专题”栏目,保证投诉渠道畅通。在案件办理中,推行了专人接待、集中受理、统一分流、归口办理、限时处结、定期督查等工作机制,实施“一条龙”服务。另外,为应对劳动纠纷突发事件,市劳动监察处建立案件处理应急预案,规定凡在区域内发生重大案件,监察人员45分钟内赶到现场,对县市区发生的重大案件,必须迅速将控制事态的意见反馈到当地劳动监察,必要时直接组织执法力量赶赴现场集中查处。多个部门参与,让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更加畅通。建立农民工维权联席会议制度,是我市劳动保障一大亮点。通过联席会议制度,与建设、公安、司法、纪检监察部门,联合打造为农民工维权的新机制。为让农民工打得起官司,我市又完善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制度。在解决拖欠工资案件中,对因在建设施工中发生纠纷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积极引导农民工通过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的渠道来解决,司法部门免费提供法律服务。今年5月,市劳动保障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总工会专门出台了《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协商工作暂行规定》,要求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缩短了劳动争议案件的结案时限。 正是由于有了这样一套运行有序、高效便民的执法机制,今年以来,全市共受理农民工投诉举报案件1215起,投诉案件专查率、回复率、按期结案率、处结正确率实现四个100%。以追讨农民工工钱为主题的“讨薪行动”,让农民工露出笑脸。针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分布面广,涉及人员多,成因较为复杂的实际,全市劳动保障部门专门成立了“清欠”小组,实行了劳动保障系统内部、劳动保障部门与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整体联动一体执法。今年10月18日,莱阳市劳动监察大队接到职工投诉,称某机械加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该大队立即牵头与工会、经贸等政府部门派员联手调查,查实该企业拖欠职工三个月工资共计185万元。经多方努力维权,用人单位主动将拖欠的100多名农民工钱全部结清。据统计,全市今年来共为1.09万名农民工追发工资待遇1107万元,责令476个用人单位为7400名万民工补缴社会保险费956万元,新增参保职工3261人。正是有了来自城市的尊敬和呵护,近数十万农民工把根留在了烟台。

☆ 三年后 大连实现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率达90%

  为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和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双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从2006年至2008年,我市计划用3年时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关系和谐工程全面启动之际,记者采访了大连市劳动保障部

门相关负责人,谈谈3年内我市将如何实现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三个阶段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

第一阶段,各类企业基本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到2006年底,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5%以上。基本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或实行微机管理),其中100人以上的企业实行微机管理达到70%以上;建立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企业达到70%以上。第二阶段,各类企业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到2007年底,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100人以上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实行微机管理达到80%以上;建立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企业达到80%以上。第三阶段,各类企业建立比较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建立,基本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到2008年底,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100人以上的企业基本实行微机管理;各类企业基本建立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截至今年10月底,全市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2.8%,其中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9%,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为86.6%。

企业开展活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去年在全市开展了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活动,大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等100家企业被评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其中大连冰山集团有限公司被授予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大连保税区被授予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称号。同时,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和劳动关系预警机制,有效化解了劳动关系矛盾,防范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发生。

7次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整体上浮33%

  从2006年8月1日起,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由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600元;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由每人每月380元调整为500元;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由每人每月500元调整为650元。从1995年我市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最低工资标准先后经过7次调整,前6次平均调整幅度3个地区分别为13 %、14%、10%;这次标准调整,是历史上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整体上浮33%。

依法严格规范境内劳务派遣行为

7月中旬开始,从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劳动代理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入手,对全市范围内从事境内劳务派遣业务的各类劳务派遣单位进行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专项执法检查。据介绍,全市统一按照先检查市劳动部门所属劳务公司,然后检查区市县劳动部门所属劳务公司,再检查劳动部门退休人员和部分在职人员参与办劳务公司,最后检查社会办劳务公司四个层次严格依法进行检查。各区市县进行交叉互检,确保执法公正严格。此次检查,范围全面、追缴严格、清查彻底。全市共检查劳务派遣单位858户,为被派遣劳动者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809万元。

8项措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目前,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实现了三个转变:由清理旧欠向防范新欠转变,由集中清理向日常监管转变,由以行政手段为主向依法查处转变,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欠缴农民工“两险”问题协调统筹解决,全面落实农民工保障制度。我市加大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用人单位的巡视检查力度,共检查建筑、餐饮、加工、商品零售等用人单位5190户,覆盖面达96%。开展清欠农民工工资、缴纳工伤和医疗保险专项检查,大力开展劳务公司专项检查,打击非法用工专项检查活动,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同时,全面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注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的检查,以劳动合同约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当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时,劳动和建设部门会及时启动工资保证金,为农民工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建立农民工投诉举报案件"绿色通道"办理制度。对农民工投诉拖欠工资案件当日受理,当日立案,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实行法定节假日实行24小时电话受理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确定涉及人数多,拖欠金额较大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对象,要求每月报送工资表,同时曝光了拖欠工资严重的企业。建立挂牌督办制度,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挂牌督办,落实办案责任人,限定完成时间,督促企业尽快偿还工资。

☆ 大连今起开展清欠农民工工资重点整治活动

大连市政府今天上午召开清欠农民工工资专项会议,提出元旦、春节前夕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指令各施工单位必须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让农民工放心返乡过节。针对全市近期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又有所抬头现象,大连市决定在“两节”前重点清欠农民工工资,并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举报投诉电话。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大连市要求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对已竣工的工程项目,要督办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并规定凡是发现房地产项目产生拖欠的,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房地产项目,不得为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不允许投资方、股东参与政府重点工程投资建设,对拖欠单位限制其参与政府特殊行业经营活动。

☆ 江苏:农民工可以带着养老保险跳槽

自2007年10月27日起,在江苏省范围内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后,如果工作变动,可以让养老保险关系随着自己“跳槽” 转移到新的工作地点。享受这个政策的,还包括那些“灵活就业人员”。

江苏是较早将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省份。但由于此前没有相关政策,这些农民工只好在新的工作地点重新参保,会造成“一人多个社保关系”的问题,不利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增加了他们的经济负担。同时,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近几年流动量越来越大,而过去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往往只转关系而不转保费,由此加大了“转入地”养老金的支付负担。

到2007年6月,江苏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有约278万人。而统计显示,2006年,江苏省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近14万人次,南京、苏州、盐城是他们转移流动最多的地方。

根据这个新办法,如果该省户籍的参保人员工作地点在省内变动,可以采取“只转移不退保”的办法,在省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或返回户籍所在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不再采取一次性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办法。其他情形,仍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

而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仍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灵活就业的,可由其本人选择在当地按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继续参保,或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原户籍所在地参保。

☆ 开工前先存工资保证金

佛山市禅城区为建筑行业3万名农民工制定工资保证金制度

目前,在佛山市禅城区建筑行业务工的约3万名农民工,再不用为工资操心了,该区为建筑行业农民工制定的“工资保证金制度”,已经开始让他们直接受益。

上周五,在禅城区江湾路附近某村民公寓工地上打工的湖北农民工小张,就收到了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送来的《禅城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宣传手册。小张所在建筑工地的建筑商,便是禅城区首批缴纳了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在这个村民公寓工程施工前,建筑商已将280多万元的工资保证金,缴存在自己开设的“工资保证金账户”。目前,禅城区已有5家企业单位设立了“工资保证金账户”,共计缴存了374.5万元工资保证金。

目前禅城区有在建工程250多个。今年1-10月,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便接到投诉举报案件1430宗,其中,欠薪案件占案件总数的70%左右。今年前三季度,禅城劳动保障部门为建筑企业农民工追回欠薪1380多万元。老板逃薪欠薪,政府和一些职能部门便成了“消防队”,帮助农民工四处追讨欠薪,疲于奔命。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吴建勇介绍说,有了这个保证金,一旦发生“建筑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等情况时,经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马上就可以动用“保证金”来支付农民工工资。

根据《禅城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凡是进入禅城区的建设单位(业主)和企业,在招投标阶段,就要对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作出承诺。未作出承诺的,不能参加招投标活动。”“在工程项目开工一个月内,将由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银行开设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建设单位(业主)按工程总造价3%的比例一次性把全部资金存入该账户。最高工资保证金为300万元。”

目前,禅城区劳动部门已编印了5000册《禅城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手册》发放到建筑单位和农民工手中;并将在全区大大小小施工工地,挂上600块告示牌,引导施工单位、农民工通过合法途径,保障自己的权益。

禅城区某施工单位负责人说,工资保证金制度对于不少单位来说,都是一个压力。因为工程款总数是不变的,预留部分资金,就影响其他资金的周转。但他也认为,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也是动力,施工招标有这个准入门槛有利于各单位公平竞争,避免有单位一次垄断多个工程。

☆ 纪宝成:重视劳动者权利将带薪休假落到实处

今日下午15时,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做客人民网,就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等话题在线与网友交流。

在回答网友提问,如何将带薪休假落到实处时,纪宝成说,带薪年休假的制度是现代文明的一项具体的内容,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把它确定下来,就体现了这样一个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我们国家对劳动者保护的精神,也是我们现在贯彻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具体内容。

怎么样来落实它?首先是刚才我讲到的,思想上要认识到这个问题,思想认识应当提高,应当统一到刚才提到的这些认识上来。 另外一个方面,国家既然作为法律把它定下来,那么就要依法执行,增强法制意识,依法办事。从道理上讲,至少有这两点,可能还有其他的道理。

从过去的情况来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部分企业都还是实行的,只不过可能具体的规定有些区别,但总体上还是实施了的。但是原来规定带薪年休假在企业里是由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自行确定,大概有过这样的规定,所以确实有不少企业原来没有实行,一部分国企、民企、外资企业可能没有很好地实施,对员工也有很多区别,特别是对农民工这个群体,根本就忽视了。所以我觉得,这一次国家如果进一步完善了这个法律规定,那么就会有一个怎么落实的问题,我想,它可能会遇到一些思想上的障碍,或者是思想上的一些误区,也可能是企业运行过程中怎样调整也会有认识上的问题。比如“我们都在讲无私奉献,现在工作任务很紧,全年任务很重,我们国家机关的干部应当努力奋斗,带薪休假就算了,不实施了。”这种情况可能会发生,像这样一种认识,就要调整过来,即使是模范,他也要实行正常的年休假制度。

对于企业来讲,刚才前面回答过,会不会觉得它会影响企业的成本和收益而不愿意放?我想,首先这是一个遵纪守法的问题。不过,公布以后,应当有一个调试的过程,经济的运行,企业的运行,实行年休假制度以后,工作要进行一些安排和调整,这应当是允许的。所以有一段时间,比如半年、一年,让企业很好地调整,有一个过渡期,也是必要的。但是对于绝大多数,或者大多数单位来讲,好象不需要更多的过渡期,因为它是以年为度,只要我们思想上有这个意识,就把把它落实下去。对于确有一些工作、一些岗位确实不能放假,国家也做了明确的规定,那就要给予额外的劳动报酬。

所以,带薪年休假制度核心是放假,关键是要带薪,不过它的核心是放假,要尽可能地放假。有的企业可能想到,与其放假,我不如多给你几个钱。这种想法我认为是有问题的,还是要尽可能地带薪放假,如果实在不行,才可能上班,并加薪。劳动者也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对于拒不执行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有权申诉,政府的主管部门有责任督促企业执行国家的法律规定。对于劳动者的申诉,应当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并强制实施。到了最严重的程度,也可以到法庭上见。这样来强制实施、督促实施。所以,自觉实施、督促实施,通过司法程序强制实施,都是贯彻落实的一些做法,一些可能性。

☆ 未给农民工办医保 用人单位被判支付医疗费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医疗待遇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福州一服装厂未给农民工王某办理医疗保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王某在雇佣期间患病,用人

单位应当按医保标准偿付其医疗费用。2005年10月,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农民王某被福州一服装厂招聘为工人,从事车工岗位有偿劳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6年3月10日,王某突然感到身体不适,经医院诊断为左小脑血肿、脑疝,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等4.2万元。同年4月10日,王某病愈出院。其间,服装厂支付了2000元医疗费。 2006年7月,永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参照福州市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标准,服装厂应向王某核报医疗费1.6万元;向王某支付3个月医疗期病假工资840元。裁决作出后,服装厂向王某支付病假工资840元,但未核报1.6万元医疗费,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被服装厂招聘为企业职工,虽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职工工龄属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情形,依法享有3个月医疗期及该医疗期限内的医疗待遇。法院指出,本案中王某患病住院的医疗费是在3个月医疗期内发生,服装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给王某办理医疗保险,王某可以参照《福州市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标准》要求服装厂核报医疗费用。法院最后判决:服装厂向王某支付医疗费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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