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名临时工,是一名液压件厂的国营职工。96年企业卖给了私人老板,但是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厂子也没给交劳动保险。97年10月20日到锦州石化实业公司当了一名临时工,在实业公司干了10年零1个月,2007年12月15日实业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就被解聘。请问十年的劳动保险用人单位应不应该交,解聘后有没有经济补偿,补偿多少?这个问题应找哪些部门解决情况?请给于解答。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于你已经在公司工作10以上,你可以提出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不得拒绝。还有,单位在十年期间没有为你办理相关保险,也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为你补办。
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情况,或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