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我公司与一厂家业务员王某签订了机器购销合同,随后又签订了直销协议,但并未约定具体退货事项。后对方为我公司共交付机器20台,我公司给付了10台机器的货款,其余10台我公司予以退还,并有王某和另一业务员吴某先后提走10台机器的2张收条。但近日对方却称未收到机器,并提出这两名业务员已被辞退且失去联系,无法证实收条的真实性。请问:如果进入诉讼程序,收条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应由哪方承担?
读者:崔征
崔征读者:
收条应由厂家负举证责任。因为虽然你公司与厂家开始签订的是购销合同,但随后签订的直销协议是对主合同的补充,它将主合同的性质变为直销合同。按此合同,应由生产销售公司派员销售,直销的所有权在厂家,而其业务员又出具了收条,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作为生产销售公司业务员,又是购销合同签订人,王某的身份极易使你公司相信其行为代表公司,从而形成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而吴某也是生产销售公司业务员,你公司有理由相信他的行为也代表公司。业务员的收条可以证明机器已被提走。如厂家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应由其负责证明自己的观点。同时,王某及吴某是厂家业务员,现厂家无法得知其行踪,则你公司更不可能知晓两人在哪,要求你公司继续承担举证责任不合理。
另外,你公司提供的收条是书证,除非证明收条是假的,或证明收条是在欺诈胁迫下出具的,否则就应认定书证是真实的。本案中,两位业务员可以证明收条存在问题。因此,他们应该是厂家的证人而不是你公司的证人,应由厂家找到他们以证明这两张收条的不真实。现厂家不能找到王某和吴某,又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没有收到你公司退回的10台机器,双方就如何退机器又没有明确约定,应认定你公司已退给厂家10台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