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律师:
我是一名技师,2006年退休后被一家私企聘用,这家私企虽然给我的工资不低,但一直不愿跟我签书面合同,也不愿为我交纳社会保险金,私企老板说因为我是退休人员,所以聘用办法与其他劳动者不一样。请问,他的话符合法律规定吗?他们不和我签订书面合同是否违法?
李林
李林读者: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即当事人要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而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终止于60周岁(女55周岁)。就你的情况而言,你已从原来单位退休,应是超过60周岁,既现在你已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故你无法要求现在的单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在你退休之前,你原单位应该是为你缴纳了社会保险,退休后,你已经成为了社会保险的受益人,无需再求聘用单位为你缴纳社会保险了。
但这并不意味着你单位的做法就是正确的,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退休人员的聘用也作出明确规定。故你的聘用单位应与你签订书面的聘用合同,但该合同的内容和性质均有别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