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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根本在于法律的贯彻执行

2008年03月14日 10:53:26 稿源: 中青在线 评论 订阅新疆手机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吴园妹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真正进入实践仅仅只有三个月的时间。自2007年6月29日通过以来,围绕这部法律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息过,有的甚至称这部法律的实施“会搞垮中国经济”,尽管劳动合同法的专家一度站出来澄清“劳动合同法绝对不是所谓‘善良的恶法’”,但是人们的疑虑仍然存在,主张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大有人在。今年两会期间,这个问题又一次被提了出来。3月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记者招待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在会上表示,劳动合同法“不是一个修改问题,而是一个要认真贯彻执行的问题。”

   确实如此,法治的根本在于法律的贯彻执行。从理论上来说,法律是属于意识形态的东西,最终服务于现实社会。法律的实现过程实质上是法律的贯彻执行过程。而法律贯彻执行的前提是法律的遵守,法律的遵守又需要社会对法律的尊重。但是我们现在所处的社会,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却是这样一种现象,任何一部新法律的出台,总是伴随着一大片批评的声音。总有学者认为有些规定不尽科学,而实务人士则认为有些规定操作困难。《物权法》出台时是这样,到《劳动合同法》时,这种味道更浓。我们的立法真的这样糟糕吗?

  法律本身是不可能十全十美的,再先进的立法也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永远不可能超越社会生活现实;同时人作为立法的主体,法律也会受到人自身因素的制约。立法所追求的只能是一种尽可能的完美,而不是完美本身。对于法律这种固有的局限性,一个解决的思路就是法律的修改。大概也正是因为如此,《劳动合同法》一出台,便有人迫不及待的主张修改法律。

  可以说,这是一个关乎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博弈。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在于其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法律一旦出台就应该成为人们行为的规范性准则,人们有理由信赖按照法律规范的指示从事一定行为或者不行为。法律的这种稳定性要求法律在至少在一定时期内是不会发生变动的。这里的“一定时期”取决于法律的实施情况,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稳定性的要求高,因此一般是五年的时间,对于其他法律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是仅实施三个月,甚至在最初实施的时候,就呼吁修改法律,实在过于草率了。朝令而夕改,法律的公信力何在,法律的权威性何在?

  更何况,《劳动合同法》也不是“人人得而诛之”的恶法,其立法目的是要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资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存在缺陷的法律与恶法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正如在上文所提及的,任何法律都存在一定缺陷性,要求法律没有缺陷无异放弃法治。作为一部正常的法律,就应当被遵守和被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 伯尔曼的这句话已经被认为是法学领域中的一条公理。但我们站在法学最前沿的学者们似乎更热衷于对现行法律的批判,也同时引领和传播这样一种风气。学术和言论的自由本是无可厚非的,对现行立法提出问题当然也是不无裨益,但凡新法一出台,批评之声接踵,就有些悖于学术之初衷了。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法治仍然十分脆弱的国家,对于法律的信仰仍然在艰难的培育之中,这样的风气无异是一种摧残。

  对于《劳动合同法》的是是非非,最后是应该由历史来下定论的。如孙宝树所言,现在所面临的“不是一个修改问题,而是一个要认真贯彻执行的问题”,我们真正要做的是把《劳动合同法》落到实处,加大正确的宣传,树立《劳动合同法》的权威。另一方面,对于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通过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办法和有关配套法规予以解决。

  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争论远远没有结束,在关于中国现行法律修改的争论中,它只是开始。而不管如何,轻易的修改法律,只会对法治造成伤害。

中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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