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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一直我我国面临的一个重大的课题。3月10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的工作报告中显示,过去五年,我国立案侦查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案件35255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929人,其中厅局级930人、省部级以上35人。大案、要案占立案数的比例均有所上升。 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同日也透露,五年来共审结贪污、贿赂、渎职案犯罪案件12万件,同比上升12.15%。
对于反腐败这一课题,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代表在其两会期间发言中提出了“制定五部新法反腐败”的建议。他所提出的“五法”是指:国民收入分配法、财政预算法、惩处集体贪污法、公务员财产申报、行政机关编制法。
倘若一下子制定五部法律,多管齐下反腐败,无疑十分醒目,但是对于其可实施性却还是有待进一步论证的。反腐败,我们真的需要这五部法律吗?
可以说,腐败是一种世界性的现象。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纯净得不存在任何腐败问题,或多或少都受到腐败的一定影响。腐败不是单独存在的,它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制度环境等问题都密切相关。从本源上分析,腐败的不可根除性在于权力的存在,权力天生具有自我扩张的特点。一旦缺乏约束或者缺乏有效的约束,权力自我扩张超过一定限度,就容易造成权力的失控和失衡,从而也引起了腐败问题。因此,在反腐败这个问题上,我们要做的努力不是寄希望于根除腐败,而是最大限度的降低腐败问题。不管是“五法”、“六法”,还是其他更多的法律,腐败问题仍然会是一个问题。在反腐败这个问题上,这是我们讨论的起点。
我们进一步要问的是,我们是否真的需要这五部法律?中国腐败问题之所以不容乐观是否是因为我们现行的立法不够完善而造成的?目前我国对腐败惩治的立法主要体现三个层面:首先是国际法层面上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年10月27日批准加入,2006年2月在中国正式生效;其次,在国内法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中间,通过刑法的规定,给予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腐败行为最严厉的惩罚;再次,通过其他立法的形式对国家公务人员的行为提出了要求,如《公务员法》《法官法》等。从立法的覆盖面上来说,不可谓不全。
在我国“五法”的提出容易叠床架屋,很可能造成我国立法中的混乱。以上所论及的五部法律几乎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都可以找到对应的文本。《国民收入分配法》、《财政预算法》可对应《预算法》,《惩处集体贪污法》可对应的《刑法》,《公务员财产申报》可对应《公务员法》,《行政机关编制法》可对应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当然,可能现行的立法体系是存在一定的欠缺的,比如“集体贪污”这类的行为在《刑法》中是缺少规制的。但是现行法律存在遗漏并不意味着需要新法律的出台。如果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内通过法律的修改等方式可以解决,那就应当维持原有的框架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动用立法资源增加立法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浪费。
在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中,众所周知,有法可依是前提;也众所周知,法律不是越多越好,法制健全的衡量标准不在于法律的多寡,而在于法律的质量。如今,法治建设的成果之一是让“法律虚无主义”逐渐消亡了,但又出现了偏向另一个极端——“法律万能主义”的危险——动辄就希望修改法律甚至制定新法。这样的结果将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不仅司法者无所判断,而且社会群众也无从适从。在反腐败这个问题上,显然法律不是万能的,即使制定再多的法律也仍然如此。更何况,中国在反腐败问题立法并不欠缺。正如一位教授曾经指出的,“中国不缺法律,不缺条文,缺的是有效执行。”立法在于质量,而不在于数量。反腐败的问题上如此,其他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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