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提问 张女士在2006年初与某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资每月计发一次。2007年合同履行期间,该企业工会又与企业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约定企业所有员工每年年终可获得一次第13个月的工资。该企业的集体合同获得企业职代会通过,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开始实施。但张女士去年年底却没有得到企业支付的第13个月工资。她向企业提出补发第13个月工资的要求,但企业表示张女士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次数,双方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所以不需要支付张女士第13个月工资。张女士想问,企业的做法合理吗?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