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随即对两人展开了再一次审讯。两人交代,袁某之前买了一辆金杯车在某建材城拉货,因生意好,所以袁某还找来同乡周某和自己的表弟王某帮忙。谁知后来生意越来越差,入不敷出的三人决定抢劫,可转悠了好几天也没敢下手。后来,经常留连发廊的三人决定控制“小姐”卖淫来供自己花销。为了能控制住“小姐”,他们决定让卖淫女自相残杀,以便掌握杀人证据后可以控制她们。
2007年2月19日晚,他们来到关上某泡脚城,以嫖宿为名将两个卖淫女带到出租房里。第二天,他们在官渡广场将另一个卖淫女骗上了车。当晚,由袁某驾车将三名女子带到呈贡县吴家营乡大水塘村的一农田边,逼迫先前的两名女子将后来的女子杀害,埋尸后又将其余两名女子又带回了昆明。
由于胆小,王某对这件事感到后怕。第二天,王某趁袁某和周某外出时,将两名女子放走。事后,盛怒之下的袁某将王某暴打一顿,还扬言要杀了他,于是王某也找机会逃走了。
民警通过侦查得知王某很可能躲藏在广东中山,于是立即派遣专案组奔赴广东。在中山市公安局和中山古镇分局刑侦大队民警的大力协助下,对当地的2000多个工厂展开了清查。10余日后民警终于将嫌疑人王某抓获。民警告诉记者,三人以前都有前科。
律师:检方有“越权”之嫌,是否无罪应由法院判决
主办此案的昆明市检察院经讨论对实施杀人的两名卖淫女何某和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原因是两人杀人时是被袁某和周某拉着手动的刀,加之主观上两人属被迫,在当时情况下杀人是为保全自己,再者两人是胁从犯,有自首、立功情节。市检公诉一处尹晓宁处长说,在故意杀人案中这是首次不追究“杀人者”刑事责任,在全国也罕见。
昆明市检察院的相对不起诉决定引起了本地司法界的讨论。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朱素明认为,此案中两名女子确实受到了胁迫被迫杀了人,算胁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罪。但这一切判决应由法院来裁定。检察机关有决定不起诉的权力,但是只是在不构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或存疑的前提下才能作出。此案中两名女子不管是在什么样的前提和背景下杀了人都已构成了事实犯罪,而且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所以肯定是应该被起诉,然后交由法院来判决。检察院对她们两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有“越权”之嫌。
云南圣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建华也认为应该由法院在审理后再裁定是否免罚。张建华说,此案中几名女性都是人,都有生命权,生命权是相等的,但是此案中的两名女子为保住自己的生命而杀害了另一名女子,侵害了死者的生命权。检察院对两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是不合适、不妥当的。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应先看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构成的话当然不起诉,但如果构成,追究与否、起诉与否都应严格按照刑诉法规定处理。本案是严重刑事犯罪,并非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不合理。毕竟人是两名女子杀的,根据刑诉法第145条,检察机关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时,不知道是否征得被害人家属的意见。
检察院人士: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无可厚非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院人士认为,昆明市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无可厚非。检察院在决定不起诉的时候一般有三种情况,即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同时,近年来检察机关还出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检察机关会对一些可以不起诉的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