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流浪人员不幸遭遇车祸身亡,这样的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四川省自贡市刚刚判决的一起案件,使“无名氏”车祸身亡的索赔权又一次引起关注。
去年,四川省自贡市一名流浪人员被出租车撞死后,当地民政局代其起诉,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6万余元。今年3月31日,法院判决民政局胜诉。据悉,民政部门代流浪人员索赔并胜诉,在四川还是首例。此前,一起发生在江苏高淳县的类似诉讼,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
专家指出,我国关于无名氏流浪人员车祸身亡的法律救济尚属立法“空白”。在其身份不明的情况下,民政部门是否有权代他们索赔、获得的赔偿款又该如何管理使用等问题,亟待厘清。
同案不同判
据媒体报道,去年7月18日,自贡市一名无名氏流浪人员被谢某驾驶的出租车撞伤致死。事故发生后,谢某驾车驶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查实。交警认定,谢某承担主要责任;沿滩区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两年。
谢某驾驶的出租车,参加三者强制险的赔偿限额为5万元、商业保险限额为20万元。去年12月,沿滩区民政局以受害者系流浪乞讨人员为由代为起诉,要求有关责任方赔偿“无名氏”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16.7382万元。
今年3月31日,沿滩区法院公开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自贡分公司大安支公司(下称财保大安支公司)支付原告沿滩区民政局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金5万元;被告自贡市公路运输总公司,赔偿沿滩民政局11.7382万元;财保大安支公司在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给付义务。
2006年底,江苏高淳县也有类似的一起案件,法院判决却大相径庭。
2004年12月和2005年4月,高淳县发生了两起流浪汉被撞死的交通案件。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均负主要责任。此后,县民政局作为社会救助机构,以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分别索赔18万余元和16万余元。2006年底,高淳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高淳县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驳回其诉求。
法律亟待完善
民政局是否有权替流浪人员代为诉讼?法学界有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民政局的介入有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这种救助,当然包括流浪乞讨人员人身遭受侵害后提供的法律救助。
对此,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涤宇持不同意见。他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对“赔偿权利人”的解释是,“因侵权行为或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近亲属”。民政局与流浪汉之间不存在这种直接利害关系,且其救助职责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救助并不意味着能以自己的名义就他人权利受损害的事实提起民事索赔诉讼。现行法律对民政部门诉讼资格的认定,有待进一步明确。
那么,如何既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又能给受害人和其利害关系人以法律救助呢?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永浩的看法是,首先,流浪人员死亡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依法查找并告知流浪人员死者近亲属,由其近亲属行使诉权。由于不知道流浪人员死亡,其近亲属的诉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其次,对经查确无近亲属的流浪人员死者,这种情况下取得的赔偿属无主财产,依法属国家所有。在刑事案件中,可由检察机关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在民事案件中,则应由案发地的基层人民政府依法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