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志宏
“企望、盼望、渴望。”昨日9时许,郑志宏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如此表达等待的心情。近一年的漫长诉讼,郑志宏终于等来终审判决结果。当日9时30分许,审判长宣读了终审判决结果,郑志宏共计赔偿140余万元。拿到判决书的郑志宏平静地表示:“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读宣判
郑志宏被判赔140余万元
用了近40分钟,审判长才宣读完两份判决书。第一份:郑志宏返还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东航云南分公司)于2007年6月18日后发放给他的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73005.96元;撤销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郑志宏支付原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东航云南分公司违约金一百三十万元的判决;郑志宏赔偿东航、东航云南分公司培训费用损失人民币1335555.05元;
第二份:确认郑志宏与东航云南分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6月18日解除;东航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郑志宏办理人事、工资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将郑志宏的技术档案移送中国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暂存保管。
说判决
“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拿到判决书,郑志宏平静地说:“从模糊的档案移交,到清晰的移交,而时间也从三十天缩减为十五天,这些细节、数字,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郑志宏从副驾驶晋升为机长期间飞行的1529.38小时是否为培训时间的问题?技术档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技术档案应向哪个管理部门移交?一直是双方争议的焦点。而中国民航总局制订的规定、规则中以及相关法规也没有明确界定。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志宏1529.38小时的飞行行为没有培训计划,不能将载客飞行的航班时间认定为培训时间,应认定为郑志宏的履职飞行时间。技术档案与飞行员的工作关系密切相关,是飞行员职务晋升的依据,是飞行员再就业的前提。根据相关规定,法院认定技术档案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技术档案应交飞行人员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即中国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暂存保管。
谈未来
“尽快投入到飞行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