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内蒙古频道5月12日电(白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包头宾馆原总经理贾秀忠,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贿赂32万元,近日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受贿所得赃款3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贾秀忠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1986年12月至2007年2月,贾秀忠一直担任包头宾馆总经理,是包头市任命的副县级干部。据公诉机关指控,贾秀忠利用担任包头宾馆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在包头宾馆装修工程发包、工程款拨付中,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总计人民币32万元。
青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被告人贾秀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贾秀忠具有在羁押期间能够主动交代收受他人贿赂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且能够全部退缴赃款,可减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贾秀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受贿所得赃款3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