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报道,陕西石泉县法院的法官们,别出心裁地在该县仿古街“石泉县衙”内,自编自导自演,开庭审理了当地一起“打工妹潘金花离婚”的民事官司。据说,法院以“今案古审”的方式进行普法宣传,目前在全国法院系统尚属首次。在我看来,这样的别出心裁还是没有好,但愿此举不会引起跟风仿效。
这种普法形式有点儿“旧瓶装新酒”的味道,固然表现特殊,但丝毫不值得提倡。首先从载体上说,那个体现浓浓人治意识的“旧瓶”,与现代社会所提倡的法治理念这樽“新酒”,应该没有调和的余地。就像今天的高考虽然也是通过考试遴选人才,但本质与往昔的科举已经完全不同了一样。众所周知,历史上除了极其有限的诸如包拯、海瑞之类的“青天”,八字开的衙门,属于“有理无钱莫进来”的地方,这个结论基本上在人们的意识中根深蒂固。人们之所以爱看“清官戏”,正在于对维护社会秩序的法规失望至极,普遍感到冤狱难伸,于是触动了潜藏于内心深处的“清官情结”,寄望于通过青天大老爷来保障自己的有限权益。可以说,那个“旧瓶”直接与人治划着等号,而把法治的“新酒”硬装在那样的“旧瓶”里,势必给人们造成一种当代仍然人治的错觉。
其次在功能上,“这种寓教于乐的形式”,收到了“旅游兴县”的效果是可能的,但若说同时收到了“良好的普法教育”效果,则要打个问号。从古到今,“清官戏”层出不穷,上演了何止千百出?其中不乏流传至今、依然时而亮相的精品,比现在这种“真枪实弹”的不知生动几百倍,至少不会出现“法官们穿帮和忘记台词”,引得“观众”阵阵大笑。而“普法”的效果究竟如何呢?你知我知。从报道中所谓《打工妹潘金花离婚》的案情看,虽然号称是在“曾受理过的一起离婚案件基础上改编而成的”,但除了审案“演员”的身份真实之外,案情经过及最后结果等等,看不出有什么现代的成分,悉出对旧戏情节的简单模仿,也没有超出旧戏已然表达的内容。正是从这个层面上看,“良好的普法教育”无从谈起。
如果石泉县法院的法官们一定要继续乐此不疲下去,“也使得法官的文化生活丰富多彩”,我想还是把“今案古审”的性质定位为“娱乐”好一些,也更准确一些,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时空错乱,以及不必要的今夕何夕的意识混乱。前几年,若干影视剧表现的大案要案侦破,不少也由真实事件中的参与者本人扮演自己,笔者当时即颇有微词。那种所谓“真实再现”的前提,应该是本地像唐太宗“贞观之治”时那样,“断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几致刑措”,人民安居乐业,司法人员都闲得没什么事情可干。显然,在这个社会转型期,还没有谁对社会治安感到非常乐观吧。
而如果上级领导们认为这种形式的确能够起到普法的功效,那么不妨把哪里的戏班子请来本县安营扎寨,或者自己培训一批,总之把演戏的事情交给专业人士,一样可以为“旅游兴县”作出贡献,而不要用参演者的真实身份作为卖点。否则,就该像人家断喝宋朝那个“性滑稽”的参政知事石中立一样:“公为两府,谈谐度可止矣”。作为一个高级官员,逮着场合就讲笑话、讲黄段子是不行的;作为一级法院,一本正经地靠演戏来普法,传出去成什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