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廉政>>廉政知识
对办案期限有哪些规定?
2006年08月10日 18:19:42 稿源: 新华网新疆频道 发表评论

    《行政监察法》第32条规定:“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这里所说的特殊原因是指案情复杂、重大,收集证据难度大,或者办案人员对如何定性、处理有重大分歧,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对于一般的调查案件,决不能以“特殊原因”为借口,拖延办案时限、不讲效率。正因为需要防止这种以“特殊原因”为借口而拖延办案时限的现象,《行政监察法》规定了延长办案时限的备案制度。

发表评论 打印此页 【责任编辑: 苏清霞
网友评论 (以下网友留言不代表本网观点)
昵称 匿名发表
内容 查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