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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实行“无为而治”加速腐败的教训

2007年08月06日 10:37:42 稿源: 发表评论

    刘邦建立汉王朝后,在放弃对诸侯王国监察的同时,对中央所辖郡县,也一改秦王朝的制度,废除监察御史制度。这种对地方监察的忽视为地方官员的贪赃枉法提供了机会和条件,它必然要造成吏治的腐败。因此,汉惠帝三年便不得不派御史监京城周围地区的三辅郡,每两年一任,每年十月到朝廷奏事,十二月返郡还监,后来还进一步扩大监察范围,在中央所辖各郡皆置监察御史。但是,汉初推行“无为而治”的政策,惠帝时,曹参为相,更不求有为,无所事事。朝廷大臣及地方官吏有事秉报,他一律“饮以醇酒”,直至其“醉后而去,终莫得开说”,如此“以为常”。(见《史记·曹相国世家》)这实际上是放手让官吏去贪赃枉法而不加过问。这样的政治环境极易发生吏治腐败现象。因此,汉惠帝在地方临察上采取补救措施不仅未能扭转当时吏治日趋败坏的倾向,甚至出现了监察御史与地方贪官污吏同流合污的现象。于是,汉文帝前元十三年(即公元前167年)派遣丞相史出巡,并督陈察御史,试图在监察御史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况下,以丞相史的监察来改变吏治状况。可是,丞相史的监察是临时性的,在监察御史的经常性监察不起作用的情况下,临时性监察很难改变整个局面。因此.到汉景帝时,已发展到“吏以货赂为市,渔夺百姓,侵牟万民”的程度。面对这种状况,景帝束手无策,只是下了一道诏令说,地方长吏要奉公守职,渎职违法者,“丞相以闻,请其罪。”(见《汉书·景帝纪》)但是,没有具体的措施,只靠一纸诏令根本不可能改善吏治,吏治败坏对西汉统治的威胁日益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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