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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初期加强廉政监察的措施和教训

2007年08月06日 10:46:14 稿源: 中国廉政文化网 发表评论

    刘秀建立东汉后,为了巩固新生的政权,在采取一系列措施恢复和发展西汉后期以来遭受严重破坏的社会经济的同时,还大力加强了监察工作。在监察机构的组织形式上,有两点与西汉中后期不同:一是基本取消了丞相司直这一职司监察的官员;二是在县一级设廷掾为监察官,每县将所辖各乡分为五部,每部派一名廷掾负责监察部内各乡官员。这样使对地方的监察由西汉的两级增加到三级,地方最低监察官也由监县的郡属官员发展到监乡的县属官员。这是地方监察制度进一步完备的表现。同时,东汉初期的监察在职能上,即整肃吏治、打击贪赃枉法上也发挥了较大的作用。鉴于西汉后期监察削弱,无法防止吏治腐败、外戚专权的教训,刘秀在称帝建国后,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廉政监察:

    第一,提高监察官的地位。东汉刚建立,刘秀便于建武元年“特诏”御史中丞、司吏校尉和总揽政务的尚书令一起,在朝会时“皆专席而坐”,自此,这三名官员被朝野上下“号为三独坐,言其尊也”(见《后汉书·宣秉传》)。在这备受尊宠的“三独坐”里,东汉两名最主要的监察官员——御史中丞和司吏校尉皆在其中,占据了两个席位,俨然凌驾于众官之上,地位颇为显赫。

    第二,增强监察官的权力。按照西汉的规定,对地方郡国两千石长吏中违法不称职孝,刺史不能擅自处置,要先报三公,“三公遣掾史按验,然后黜退。”东汉一建立,刘秀便改变这一“旧制”,使刺史可以直接向皇帝弹劾奏免两千石长吏,大大增强了刺史的权力。而作为御史府一般官员的侍御史,有权处置比自己秩品高的文武官员。如当时任侍御史的杜诗,得知将军萧广放纵士兵,暴横民间,百姓惶恐,就写信劝告萧广立即纠正,还以状闻。

    第三,对监察官员履行职责的行动,特别是纠举贵戚重臣给予大力支持和鼓励。东汉前期的统治者吸取了西汉后期因限制和打击正直监察官员,致使“上威不行,下专国命”,最后被外戚夺取政权的教训,一反西汉后期所为,大力支持敢于纠举不法、弹劾奸邪的监察官员,给他们提拔奖赏以示鼓励。如刘秀时,鲍永任司隶校尉。刘秀的叔父刘良身为赵王,与右中郎将张邯争道于城门,刘良“叱邯旋车,又诘责门侯,使前走数十步。’’鲍永知道后,劾奏刘良“无藩城礼,大不敬”。尽管刘良对刘秀有抚养之恩,但鲍永的弹劾仍然得到刘秀的支持。刘秀还以此常常告诫说:“贵戚且宜敛手,以避鲍(永)”。鲍永死后,刘秀以其子鲍昱为司隶校尉,“欲令天下知忠臣之子复为司隶”,以示对正直监察官员的支持和鼓励。这种支持和鼓励对东汉前期监察职能的顺利实施起了很大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廉政建设,取得了“朝廷肃然,莫不戒慎”的效果。

    刘秀对监察官员的支持曾引起许多权臣的反对。执金吾朱浮便劝谏刘秀:“陛下疾往者上威不行、下专国命,即位以来,不用旧典,信刺举之官,黜鼎辅之任,至于有所奏劾,便加免退,复案不关三府,罪遣不蒙澄察。陛下以使者为腹心,而使者以从事为耳目,是为尚书之平,决于百石之吏”。但刘秀并未因一些大臣的反对而改变自己的态度,因为他懂得监察职能的顺利实现对巩固东汉新政权的极端重要性。此外,东汉前期的统治者还多次专门下诏,令监察官员尽力职守,督察非法,将贪赃枉法的官员上报朝廷处置。

    上述几项措施的实行,使这一时期的廉政监察对吏治的改善和政治的清明起到了积极作用,使东汉前期至明帝时出现了“天下安平,人无徭役,岁比登稔,百姓殷富,粟斛三十,牛羊被野”的繁荣稳定局面。

    但也要看到,刘秀在强化廉政监察的时候,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迅速增大的监察官权力加以适当的制约,致使其膨胀到足以左右官员特别是地方官员的命运,干扰了各级官吏正常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能。由于对受监察官弹劾的官吏不加考察,对所弹罪行也不加详核,对挟私诬奏清廉官员的监察官又无惩治防范措施,在当时监察队伍不纯的情况下,很难不发生冤、假、错案和监察官公报私愤、滥用权力的情况。在光武帝刘秀和明帝刘庄统治期间,这种情况还不严重,但到汉章帝时,监察官员权力过大的副作用开始显现出来,滥用权力的事时有发生,从而从另一方面影响着廉政建设。章帝在元和二年(公元85年)正月的诏书中也承认说:“……而今富奸行赂于下,贪吏枉法于上,使有罪不论而无过被刑,甚大逆也”于是,东汉前期“吏不加治,民或失职”的稳定局面开始向后期贪风日炽的腐败局面转化,这与加强监察官权力时忽视确立对监察官员相应的制约手段有一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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