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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诸政权加强廉政监察的作用

2007年08月09日 12:40:35 稿源: 中国廉政文化网 发表评论

    南朝是继东晋之后在南方先后建立的宋、齐、梁、陈四个与北朝相对峙的汉族王朝。为了加强监察,南朝诸政权除设置御史台、尚书左丞、刺史、督邮、廷掾等多级监察机构之外,还设置了“典签”机构。这一监察机构是为了加强对地方权力极大的刺史官的监察而设的,目的在于防止威胁皇权的行为发生。这一机构有几个特点:

    一是人数无定制。每州典签官人数并不固定,有的只设一人,也有设两人、三人的。

    二是职任不得懈怠。典签官的主要职责是充当天子耳目,把地方诸刺史的言行随时上报皇帝。如诸王刺史有谋反、违制及贪赃枉法、荒淫奢侈等言行而典签未上报,即被视为失职,要受到严厉的处罚。如齐武帝时,庐陵王萧子卿在赴南豫州刺史任时,“戏部伍为水军”,典签没有上报,齐武帝得知此事后,“大怒,杀其典签。”

    三是权力极大。典签名为诸王刺史的属僚,但皇帝授权他们,不仅随时要向皇帝报告诸王刺史的言行,还可限制其行动,干预地方政务和诸王刺史的日常生活,因而被称为“签帅”。典签的这种权力在萧齐时达到极盛,那时典签甚至可以根据朝廷旨意随时处死诸王刺史。齐海陵王萧昭文在位时,丞相萧鸾遣人杀湘州刺史、南平王萧锐,萧锐部将周伯玉劝其起兵反抗,但被萧锐府典签制止,典签且当即令人将萧锐斩首,把周伯玉下狱处死。可见当时典签权力之大,已远在其他监察官员之上。《南史》作者论及此事时说:萧齐王朝“为诸王置典签帅,一方之事,悉以委之。每至觐接,辄留心顾问,刺史行事之美恶,系于典签之口,莫不折节推奉。恒虑弗及,于是威行州部,权重蕃君。”“诸州唯闻签帅,不闻有刺史”。“及明帝诛异己者,诸王见害,悉典签所杀,竟无一人抗者。”这一切恐怖危险局面,皆由典签的权力过大,典签本身不受监察限制所造成的。

    四是与诸王刺史矛盾极深。诸王刺史在起兵反叛时,总要先杀死典签,以清除进行反叛的障碍。当然,并不是所有典签都与诸王刺史尖锐对立,也有少数典签依附于诸王刺史的情况。

    为了澄清吏治,防止士族的专横不法和反叛,南朝诸政权除了设典签监视诸王刺史之外,还采取了一些措施强化监察:

    一是实行职务回避制度。为了防止士族之间互相庇护,一般不许世家大族担任监察官员。如《南齐书·王僧虔传》中所说:“甲族向来多不居宪台”。

    二是提高监察官员的地位。规定最高监察官御史中丞的显赫威仪:皆专道而行,有前驱卒开路,除皇太子、尚书令外,其余百官必须停驻避让;规定任何人不得凌辱御史中丞及其属僚,即便是尚书令也不例外;规定御史中丞上殿弹奏大臣时,上白天子,下至百官,皆须仪容整肃,受弹大臣要侍立听弹,御史中丞有权将受劾大臣当场带下廷殿;规定对于违法官吏,一般须经监察官员弹劾后才能进行处罚,这实际上提高了监察官员弹劾的重要性。由于监察官员权力增大,地位提高,任监察官特别是御史中丞等重要监察官被视作是在仕途上得志的表现,“时人荣之”。

    三是规定监察官员必须敢于纠举弹劾违法官员,否则便以失职论处。如刘宋时任过御史中丞的傅隆、何勖、萧惠开、张永结,萧齐时任御史中丞的陆澄等,皆因失于对贪赃枉法者的纠察,办案不力而被免官。这在南朝成为通例。这样的措施迫使监察官员尽心守职,有利于监察职能的强化。

    四是南朝的不少统治者对于不避权贵,敢于纠举不法的监察官员给予信任、鼓励和支持。如宋武帝刘裕时,御史中丞孔琳之“明宪直法、无所屈挠”,刘裕很赞赏他的品格和行为,每次至御史台,总要“亲如临幸”,齐明帝任丞相时,江淹为御史中丞,使违法官吏“多被劾治,内外肃然”。明帝十分高兴,夸奖江淹说:“宋世以来,不复有严明中丞,君可谓近世独步。”

    以上措施的实行对南朝监察的强化起到了一定的好作用,因而在这一时期出现了一批刚直不阿、敢于纠弹违法官吏的监察官员,在一定程度上使腐败的吏治有所改善。如刘宋时御史中丞苟伯子“正色立朝,官吏如敢违法,即严加弹劾,使内外众官无不畏惮”。萧梁时,任尚书左丞的到洽尽职监察,弹劾不避贵戚,使“尚书省贿赂莫敢通”,后调任御史中丞,“弹纠无所顾望,号为劲直,当时肃清。”孔休源任尚书左丞兼御史中丞,正直不阿,对违法者无不纠弹,使“百僚莫不惮之”。此外,梁朝的御史中丞江革,褚球、刘孺、臧盾、尚书左丞刘览等,陈朝的御史中丞孔奂、袁宪、徐陵等,皆敢纠举不法,使贪赃枉法的官吏无不惧惮,使内外官员不敢随意违法。这么多正直不阿的监察官员的出现,是和上述措施、特别是回避制度的实行保证了监察人员的较好索质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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