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较久的王朝,由于中央集权制度的高度发展,廉政监察制度也有了明显的加强。唐代监察制度的一个最显著的发展就是在监察机关内部进行了职责分工,对所监察的对象实行了归口管理。这一时期又恢复了御史大夫。中央最高监察机关称为“御史台”,其地位同三公三师和中书省(决策机构)、尚书省(执行机构)、门下省(审仪机构)平行。这样,它就可以对尚书省进行监察,遏制了尚书省一些超出范围的权力。在地方上,把全国分为10道监察区(后来改为15道),由御史台委派监察御史分道监察各道所辖府州官吏。御史台直接受皇帝控制。它的职责就是“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御史台最高长官为御史大夫,下设中丞2人,专掌监察、执法,是专一的监察官,不兼管其他政务。
御史台下设三院:
台院——长官为侍御史,主要对中央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察,也参加司法机关大理寺的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重大案件。侍御史在诸御史中地位最高,职权最大,由皇帝直接委派。
殿院——长官为殿中侍御史。主要职责是纠察官员对宫廷礼仪的遵奉情况,以维护皇帝的尊严。
察院——长官为监察御史,主要负责监察地方官吏,是御史台中最直接的监察部门。察院的任务很重,它要“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虽然监察御史的品级很低,只有正八品,但他的权力极大,是皇帝在郡县地方上的耳目,所以唐王朝不断广置监察御史。
唐王朝为什么要设置三院分察制度?根据史籍的记载分析,这一制度的形成,是在唐玄宗开元年间。唐玄宗针对武则天统治时期御史台权力过分集中,且自有监狱,大兴冤狱,关押、杀害、流放无辜的弊端,遂接受一些大臣的建议,设三院以分御史台的权,使三院各行其职,从制度上保证了监察职能的实行。三院监察制度的出现,在我国监察制度史上是一个创举。
唐朝根据山川形势,把全国划分为10道监察区,每道设监察御史一人。以后,道的监察官名称又有巡察使、安抚使、黜陟使等。唐初道的监察官没有固定的办公地方。到唐朝后期,全国改为15道,道的监察官又称为采访处置使,并且开始有固定的办公地方。同时,地方上的监察官也开始改变了中央特派员的性质,受制于地方行政长官。一些地方节度使兼任采访处置使,使地方监察官形同虚设,不仅监督不了地方官吏的贪赃枉法行为,反而成了维护地方割据势力的帮凶,安史之乱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的。这就证明:地方监察官以中央直接指派,其家属不在地方安置,不在地方设固定办公地方为好,否则容易受制于地方行政官员而导致监察异化。地方监察官切忌由地方行政长官兼任,那样做就会使监察机构形同虚设而造成地方“独立王国”,祸害无穷!
御史之外,唐代还设置谏官组织,有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左右拾遗等。凡朝廷决定的政策、法令以及某些重大措施和制度,如认为不当,有权向皇帝规谏,且可以力争不为过。这是对宰相权和中央决策权的一种监督。按唐王朝的规定,谏诤君主、宰相和国家决策的违失,属于谏官职责,但诸御史出于监察的需要,同为君主耳目官,亦可谏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