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派遣监察官对地方行政进行定期巡回考察的制度,在我国2000余年的封建专制主义政治中发挥过极大的作用,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中尤以汉、唐、明三代最为突出,而集中体现在明代巡按御史制度上。
明代巡按御史出按,包括点差、巡察、回道考察三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许多必须遵循的规则。
一、点差。即巡按御史的差遣点派。根据《诸司职掌》、《宪纲事类》、《明会典》及其它有关资料记载,明代巡按御史点差基本包括以下几方面:
l,凡差派巡按御史,先由都察院拟定监察御吏2人,由都御史在朝会时引至御前,由皇帝点差其中一员。
2,凡北方籍御史,如北直隶、山东、山西、陕西、河南人,例不差往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巡历;南方籍御史,如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人,不任辽东、宣大、甘肃等北方边境地区差务。我国幅员广大,不单南北地理、气候差异很大,民情风俗有异,生活习惯不同,而且语言亦不相通,特别是南方地区,方言土语繁多。所以,不论北方籍的御史至南方巡历,还是南方籍的御史到北方边境巡历,都难于深入体察风俗民情,了解官场弊端,就是气候也难以适应。给工作的开展将会造成多重障碍。明代差分南北,便缓解了这一矛盾,因而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
3,明代御史出差根据道里远近、事务繁简分为大、中、小三等。小差为御史初任试职时的差务,试职期满,经考核合格实授后,必须先任中差(专差),然后才能清点大差(巡按),不能违背这一程序。辽东、宣大、甘肃三处巡按御史本系中差,但嘉靖时规定,仍然必须于其它中差回道御史中择差。此中规定颇为严格。如万历末年,除王庭初任御史,被差巡按辽东,都察院便以此遭到非议,被斥为无“一毫为地方之心”。
4,巡按出差一般是轮差,即以中差御史差竣回京复命的先后为序进行差派。但轮差只考虑到了制度的划一及行政上的简便,却不能做到量才施用,使人地相宜。所以,嘉靖九年,右都御史汪鋐指出:“巡按地方,繁简难易不周,当视人之才力。……今宜不拘历任先后,惟以才力相应者二员,请旨简用,庶巡按得人,地方受惠”。世宗称其“深切时弊”,俱准行。故此后在巡按御史出缺时,都察院往往在征得皇帝同意后,根据具体情况,不拘轮次,在中差回道御史中遴选合格人员当差。
二、巡察事项。明代巡按御史衔命巡察州县,代天子巡狩,举凡吏政、刑名、钱谷、治安、档案、学校、农桑水利、风俗民隐,无所不察、小事当即处理,事大者奏请皇帝裁决,或候差满回京汇报工作时交中央有关部门处最。综合起来,其巡察任务主要为以下几方面:
1,考察吏政。考察地方官吏是否有违法失职情节,这是巡按御史的主要任务。
2,照刷诸司文卷。即对各部门行过公文进行审查。对此,在《诸司职掌》内就分别针对府卅I县衙署中吏、户、礼、兵、刑、工六房的案卷检查作了详细规定。审查过程中,根据案卷内所涉事件已结未结、是否有违背规章及举措不当情节等,仍分“照过”、“通照”、“稽迟”、“失错”、“违错”、“埋没’’六类批于卷尾,以此作为评价官吏成绩优劣的一项标准。
3,复核和受理诉讼案件。
4,考察政教民情。
5,查勘农田水利及公共设施。
三、出巡事宜。
l,期限。明代巡按御史出按,扣除赴任及回京复命路途往返所需的日程外,以一年为期限。对于这种短期任职制度,顾炎武曾有过精辟的说明:“(明代巡按御史)又其善者在于一年一代。夫守令之官不可以不久也。监临之任不可以久也。久则情亲而弊生,望轻而法玩。”易言之,地方行政长官的任期不能太短,时间太短,则无法对一境之内的具体情况作深入的调查研究,做到兴利除弊。但监察官的任期又不能太长,时间一长,监察官就有可能与地方行政长官勾结起来,做出不公不法的事来;同时,由监察官所代表的中央朝廷的威严也会减弱,使国家法律失去应有的效力。明朝将巡按御史的任期规定只为一年,便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这种弊端的产生,这的确是一种较为科学的行政设计,难怪顾炎武在清初总结明朝灭亡的教训时,对明代制度颇多贬斥,而对巡按制度却大为称赞。 。
2,随员。《宪纲》规定,巡按御史出巡许带书吏一名,照刷文卷,许带人吏两名;若应用监生,必须临时奏请。书吏及承差监生必须与巡按御史同行,不许相离。’
3,治所。巡按御史按期周行所部各府州县,必须有固定的治所才能就便处理公务及饮食起居。明朝时,于各府州县衙署附近皆建有察院公司,即“专为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出巡听理词讼、照刷文卷而设。”御史及按察司官留住处理公务时,地方官府必须派兵守护,闲杂人等不得靠近,即使是地方行政长官,未经允许也不得擅自入内。御史及按察司官巡历过后,不得另作它用。
4,财务。巡按御史在经费开支上必须保持独立.凡“合用纸笔、石粜墨、灯油、柴炭行移所在有司,并支给官钞,收买应用。”回京复命时要将开支帐目申报都察院,“秋毫毋得取费于有司”。
5,与司府州县官相见礼仪。巡按御史奉命出按,官虽强七品,但代表中央朝廷、代表皇帝的权威,所以,不能拘守一般官吏相见中的礼仪。为此,《宪纲事类》中专门著为《出巡相见礼仪》四条,分别规定了与布、按两司官、与各卫军官、与盐运司官、与各府州县官、与府州县学教官生员及与僧道官等相见时,双方必须行使的礼仪。繁文褥节,规矩颇多。 ,
四、权威保障与限制。担任巡按工作的御史,除享有一般御史所拥有的权威,承受一般御史所共有的约束外,还有一系列特殊的规定。
在权威保障方面,有关生命安全最为紧要。《诸司职掌》定:“凡分巡按治州县…….其经过去处,差拨弓兵防护。”《宪纲》亦言:凡巡按御史“经过去处.量拨弓兵防送”。后来还有遣官军护送的事例。
有关职权的行使,《宪纲》规定,巡按御史所巡之处,在职权范围内,如需调阅案卷,传问官吏,所在官吏不得推托。各级官吏对巡按御史“不得挟私沮坏,违者杖八十,若有干碍合问人数,敢无故占像不以发者,与犯人同罪。”“若有官吏犯法,畏避追问,故将财物妇女潜入公膈,设计装诬,沮坏风宪者,并许取问,实封奏闻。犯人重处,财物没官,妇女发有司收问。其出巡官吏,仍不得自生嫌疑回避,以妨巡历。”
至于巡按要承受的特殊约束,大致包括以下几点:
1,回避。《宪纲》规定:御史巡历地方,如果系原籍及曾历仕寓居处所,必须回避;在办理公务中,如涉及与自己有仇嫌之人,也必须移文陈说回避;此外·凡有亲族担任行政长官的地区,也必须回避。万历五年七月,“吏部申明官员回避,朝廷以爵为序,除巡按御史照例从方面官回避外,余皆以卑避尊,不得以族序论。著为令”。
2,限定职权范围。明朝规定,“巡按御史按临之处,据其已行之事,查考得失,纠正奸弊,务使民安政举而已;不必另出己见,多立法例”。即处于事后查考及从旁监察的位置,不是去指挥地方行政。.对于总兵镇守官,凡调度军队、马匹,区画边务,巡按御史尤不得干预;即使总兵镇守官犯有违法重事,只能指陈实迹,具奏请旨,不得擅自辱慢。
3,禁郊示。《宪纲》规定,巡按御史所至之处,须用防闲,未处理公事之前,不得接见闲杂人。分巡所至,不得向地方官打听此地有何特产,不得令官府人员代为购买货物,不得盛张筵宴,邀请亲朋好友。王世贞云:“故事,巡按御史行部,必竣事而后与士大夫往来”。南京都察院右副都御史也曾告诫诸御史:“御史寡交游,则无私谒;少宴会,则无请托,鲜不惮过”。
4,禁携家眷。巡按御史不得带一家眷,即音信也要断绝不通,以示杜绝私念,一心为公。
5,戒再巡历。巡按一年一代,如无特殊情况及朝廷特准,不得再巡。
五、回道考察。巡按御史巡历期满,回京汇报工作后,得由都察院堂上官对其任期内的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称职的回道管事,不称职的酌情予以处罚,称为回道考察。正统《宪纲事类》中规定:“凡监察御史行过文卷,从都察院磨勘……中间果有枉问事理,应请旨者,具实奏闻”。正统十四年更规定:“令御史差回,都察院堂上官考其称否具奏。”但这一制度后来没有得到认真实行。万历初年,张居正因感回道考察,“先朝事例甚严,近年以来一概都准回道”,令都察院严加考察,竟以此授人以口实,为其门生御史刘台所劾:“按臣回道考察,苟非大败类者,常不举行,盖不欲重挫之。近日御吏俞一贯以不听指授,调之南京,由是,巡方气短,莫敢展布。”如此说来,不考察为惯例,而认真执行倒是徒生烦忧了。
回道考察趋于废弛有多种原因。刘台所谓“苟非大败类者,常不举行,盖不欲重挫之”以砥砺其志节,使其在纠举官邪中能以比较威严的形象出现,这是原因之一。其次,条例过于繁冗也给考察造成很多困难。嘉靖《造报册式》28条,其中如督捕过盗贼若干名、督修过城濠圩岸塘坝若干所、禁约过赌博若干起、禁约过土豪凶徒害人若干起等,是属于地方行政官员所管的事情,“巡按不过督率,乃尽入册,,徒废纸札;执此考察,亦属琐碎”。再次,明朝政治自中叶以后一扫前期相对清明的气象,大小官吏不是贪墨纳贿,便是尸位素餐,不理政事。巡按回道,“掌院官多务姑息,不为复实考察。”明朝政治日趋腐朽,回道考察制度的废弛正是这一江河日下形势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