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前期,即“安史之乱”之前,就总体上说,由于社会安定,政治开明,经济繁荣,君主多重视发挥监察机构的职能,使监察机构发挥了三大积极作用:
一是弹劾不法以扬吏治。如武则天大定元年,御史中丞宋瑕劾奏张易之“谋反”,武则天为张易之辩护。宋瑕坚持“谋反大逆,无容首免”,并称“臣知言出祸从,义激于心,虽死不恨”,迫使武则天同意由御史台推按张易之,还令张易之到宋瑕家谢罪。宋瑕却拒而不见,声称“公事当公言之,若私见,法无私也”。夏官侍郎李回秀受纳货贿,监察御史马怀素奏劾之,遂罢了李回秀的官。李尚隐为御史中丞时,监察御史王旭颇用威权谋私,被受害者举报,李尚隐审理“无所容贷,获其奸赃巨万”,对王旭从严治罪。
二是审理狱讼以法治国。唐朝视御史台为执法之地,故其监察官又称“法吏”或“法官”。御史台和其监察官吏通过惩处官吏不法,推鞫狱讼,平反冤假错案,对维护封建法制和以法治理国家,发挥了积极的功能。如长安初年,御史大夫魏元忠为武则天宠儿张易之诬陷,将被流放岭南,太仆崔贞慎等于长安城郊外,为其饯行,张易之得知大怒,使人诬告崔贞慎等与魏元忠同谋,武则天借机令监察御史马怀紊按鞫,并遣人促迫“构成其事”。马怀索“执正不受令”,并奏称崔贞慎等以“亲故相送”,无可指责,“若以为谋反,臣岂诬罔神明?”于是崔贞慎等获免。睦州刺史冯昭泰诬奏桐庐县令李师等200家为妖逆,监察御史李尚隐请往复验,“果雪其冤”。唐玄宗开元年间,五原县有冤狱,久不决,监察御史颜真卿按复“立辩之”。时适大旱,“狱决乃雨”,百姓呼之为“御史雨”。
三是纠正违失以振纪纲。如高宗仪凤年间,左司郎中王立本恃宠用事,朝野畏惧,侍御史狄仁杰奏请交御史台推鞫,但高宗特诏原谅他。狄仁杰奏称:“国家虽亡英才,岂少立本之类,陛下何惜罪人而亏王法?必欲曲赦立本,请弃臣于无人之境,为忠贞将来之戒”。正由于狄仁杰坚持维护纲纪,王立本被判罪,于是朝廷肃然。代宗时,吏部侍郎徐浩以权谋私,以妾弟冒选,又托侍郎薛邕注授京尉,被御史大夫李栖筠弹劾,坐贬明州别驾。不少监察官员为振肃纪纲,对国家时政得失提出很好的建议和批评,并注意以身作则。对于御史巡按州县,唐太宗贞观初年,“恐州县广费”,“禁御史食肉”。御史台长官还经常告诫出使御史要“自重其权”。唐玄宗开元十三年,针对御史出巡州县夹道迎送,大摆宴席,御史作威作福的不良风气,重申御史出使本为“举正不法”,如果“身苟不正,焉能正人”,故申明格式,严厉下令御史出使,不得更示威权,违者依法论罪。
唐初监察机关之所以能发挥这些积极作用,与唐朝御史台有更为独立的监察权,重视台纲的整顿,完善监察机构的体制,有着直接的关系。如唐朝御史台内诸御史有明确分工,职责分明;台院、殿院和察院各有其职司;在监察制度上,纠弹,推鞫、分察尚书六部,分巡京城内外,出使州县、知馆驿、监军、监决、监仓库,监岭南补选及lO道巡按使和15道采访处置使等一系列制度的全面确立,这就使唐朝前期御史台监察职能发挥,在法律制度上得到了保证。唐朝御史闻风弹事,独自行使职权,同时自身也受监察,以及必要时可以拒绝执行君主调遣和错误决定的制度,均在不同程度上为后世所承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