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大义灭亲”,许多人脑海里浮现的,便是中国清官排行榜上首屈一指的包青天。包公斩侄的故事许多人耳熟能详。然而,笔者仔细推敲后认为,包公斩包勉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宋朝法律规定:“诸鞠狱官与被鞠人有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皆须听换推。”也就是说,如果法官和被告人是亲属,或者有很近的姻亲关系,那么法官必须回避。包拯与包勉是叔侄,是五服之内的近亲,以“官清如水”闻名的包拯,怎么会知法犯法呢?
那究竟是什么造成了“大义灭亲”的尴尬地位?如果我们追本溯源,就会发现,古人之“大义灭亲”与现代人之“大义灭亲”是两个意思。“大义灭亲”语出《左传》,说的是卫国大夫石将自己的弑君叛国之子石厚处死的故事。左丘明记载了这个故事,是称赞石石昔为君臣大义而绝父子私情的行为。这种类型的“大义灭亲”为封建王朝一直提倡,并作为“亲属相容忍”——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互不告发罪行义务的一种例外。而现代意义上的“大义灭亲”,则是指维护正义而不顾亲情,早已背离了古人的原意。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回避制度的国家,诉讼回避在古代称为“换推制”。诉讼回避立法首见于《唐六典》:“凡鞠狱官与被鞠狱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发展到宋代,诉讼回避的范围更广,规定也更为细致。南宋时期,法律对于有应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还要科以杖一百的处罚。
我们不得不敬服于古人的立法智慧。中国古代的诉讼回避制度,正是遵循了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针对人情伦理为基本要素的传统社会而构建,尤其是关于群体回避制度,对于我们今天的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改革,仍然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