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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凤山犯罪团伙案二审宣判 全案维持原判

http://www.tianshannet.com  2008年07月25日 16:50:59 天山网  订阅新疆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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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中级法院受省高级法院委托,24日上午依法公开宣判徐凤山、徐伟、叶海龙等23名被告人贪污、受贿、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该案经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23名上诉人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本案经长春市中级法院一审,于2007年9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凤山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徐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20万元。被告人叶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徐怀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罪团伙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徐伟等赔偿多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7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23名被告人向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二审开庭时,各上诉人及辩护人均未对全案主要事实提出新的证据。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各上诉人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对上诉人徐伟、叶海龙的裁定,还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丁红波 张玉卓 赵联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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