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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调整规范六类诉讼费收费标准

百姓打官司成本降低
2008年02月20日 10:12:58 稿源: 新疆都市报 评论 订阅新疆手机报

     天山网讯(记者李敏燕报道)2月19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了解到,新疆调整和规范了六类诉讼费收费标准。今后大家“打官司”的成本将有所降低。这也是新疆首次由政府部门出台制定诉讼费收费标准。

    据悉,此次调整和规范的收费标准包括:非财产案件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类;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和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案卷材料复印收费。

    非财产案件类涉及离婚案件收费标准,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收费标准,以及其他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离婚案件收费标准为: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50元/件;其他县市150元/件;涉及财产分割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收费标准为: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100元/件;其他县市250元/件;涉及损害赔偿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50元/件;其他县市70元/件。

    此外,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须待费用实际发生后收取。案卷材料复印收费应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收取,不得强制收费。

    自治区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前诉讼费的收费标准都是由法院自行制定和收取。2007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取消了法院对诉讼费的管理权,将诉讼费用管理和监督的职能赋予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此次新疆出台的部分诉讼费收费标准,是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全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支情况和当事人的承受能力进行调研后制定的。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今后新疆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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