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记者冯瑾报道)记者12日上午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相关立法单位联席会上获悉:今年,《自治区实施〈防沙治沙法〉办法》《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10件地方性法规拟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自治区实施〈草原法〉办法》(修订)等12件地方性法规草案将进行论证。
据了解,改革开放30年来,新疆共制定、修订和批准地方性法规368件。其中,为保证国家法律在自治区实施的配套法规有69件,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而制定的法规有299件,涵盖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2003年至今,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立法进度和新疆实际需要,共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64件,批准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和各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批的法规和法规性决定37件,为推动自治区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法制保障。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国梁出席会议。他要求高度重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突出立法工作的前瞻性,提高立法效率,确保立法质量。同时,要处理好地方法规与上位法的关系,根据自治区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于改革发展稳定迫切需要的要优先列入规划,要拓宽法规草案起草渠道,健全和完善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工作机制,努力使立法工作适应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