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记者李敏燕 张向阳 实习生张小红报道)今后,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如有变动,必须在调整前10天内到乌鲁木齐市发改委备案。而房价备案信息也将由发改委在网站上公示。擅自、随意涨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将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3月14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发改委了解到,4月1日起,凡具有开发经营资格的,经批准在乌鲁木齐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并准入市场销售商品住房和非住宅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价格须向乌鲁木齐市发改委备案。届时,发改委将及时在网站(www.urumqiDRC.gov.cn)上公示备案信息。
据了解,目前首府的商品住房和非住宅房屋的销售价格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而备案的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商品住房和非住宅房屋销售价格的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立项批件、项目总平面图和单位标准层平面图、商品房和非住宅房屋销售价格备案表。
凡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住房和非住宅房屋报备销售价格需要变更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到乌鲁木齐市发改委重新备案,变更备案内容。
依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住房和非住宅房屋,要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备案的预、销售价格,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张贴价目表,做好明码标价。凡有不履行、不真实报备,擅自、随意涨价等价格欺诈行为,没有进行明码标价的企业,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据悉,在此之前,首府已将包括面粉(特一粉、特二粉)、牛肉、羊肉、猪肉、食用植物油、鸡蛋6种生活必需品在内的商品列为备案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