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在线讯(记者李家报道)2008年5月1日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开始实施。该法实施后,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将全部免费,大部分案件赋予劳动者是否“一裁终局”的决定权,仲裁时效期间由现行规定的60日最终确定为一年。
4月15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了解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争议耗时长、申请仲裁时效短等不利于劳动者的局面将终结。据业内人士推测,劳动仲裁免费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降低了,许多人都选择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权益,劳动仲裁部门受理的案件估计将出现倍增现象。
据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要有四大亮点。
亮点一:5月1日起申请劳动仲裁免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这是新法的一个极大亮点,将大大减轻争议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负担,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据介绍,目前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取仲裁费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我市目前按一件420元收取。
据统计,今年前3个月,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处共立案307件,其中社会保险费争议案件96件,支付工资案件80件,这两项占了总案件的57%。此外,还有解除劳动合同案件等。今年前三个月,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比去年同期增加了三成。
据了解,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多,还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突击解除用工合同、小批量裁员有很大关系,很多人开始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亮点二:部分案件用人单位必须提供争议证据
现行适用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没有关于证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仍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这种举证方式适用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却有其不足之处。原因在于,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其职工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资料由用人单位掌管,很多情况下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由单位保管着,这就给主张权利的劳动者举证造成困难。比如劳动者要证明加班,就要获得考勤记录,但是该项证据保存于单位,如果单位拒不提供,则劳动者的请求可能得不到支持。
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样规定科学合理,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负担,较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诉讼权利。
亮点三:仲裁时效从60天延长至一年
在仲裁时效制度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如下修改:将仲裁时效由60日延长至一年。以前的劳动争议案件,常常因为仲裁时效太短,劳动者又不知道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以致失去将争议诉诸法律的机会;对仲裁时效起算点作出修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明确了时效起算点;明确了仲裁时效可以中断、中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未明确仲裁时效可否中断中止,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在仲裁时效过程中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仲裁时效重新计算;发生中止事由的中止期间不计入时效,待中止事由过后继续计算。
这样规定可以在法定条件下使仲裁时效得以延长,承继了民法时效的理念,具有立法上的统一性。
亮点四:“一裁终局制”杜绝恶意诉讼
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定仲裁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如果当事人不服,起诉到法院,则一审一般为6个月,二审一般为3个月。以往总有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审限制度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使劳动者不能得到法律的及时救济。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仲裁环节对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这意味着今后如果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而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新法同时规定,上面类型案件,如果劳动者不服,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尽快解决劳动争议,避免增加劳动者维权时间和成本,也节省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