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在线讯(记者李家报道)今后,凡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均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月18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劳动保障部和民政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民政厅结合新疆实际制定相关通知。
根据通知规定,凡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今后均应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通知,在本通知下发前成立的社会组织,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应当于2008年7月1日前持参保所需的相关材料到住所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在本通知下发之后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逾期办理的,依法加收滞纳金。
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社会组织的缴费基数为全部参保专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总额之和;专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为个人实际工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自治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少于自治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2002年4月1日以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从2002年4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凡2002年4月1日以后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从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计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