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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加班须补三倍薪酬

自治区劳动部门:禁以事后补休替代支付加班费
http://www.tianshannet.com  2008年04月22日 10:15:32 天山网  订阅新疆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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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网讯(记者贺红艳报道)“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到来,昨日(4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就劳动者关心的加班费问题作了详细解释。如果5月1日单位安排加班的,除了当日工资外,单位要按其劳动合同所约定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费,且单位不得以事后补休、调休等方式替代支付加班费。

    如果劳动者在5月2日、3日加班的,单位如果没有安排其补休,按规定,单位要按其劳动合同所约定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如果单位安排了补休就不支付相对应的加班费。

    劳动部门提醒,劳动者加班“补钱”还是“补休”是有规定的,因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安排。劳动者如果在休息日(周六、周日)加班,用人单位可以选择 “补休”或者“补钱”,且应优先选择 “补休”;劳动者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如5月1日当天,则用人单位必须“补钱”,且不得以补休、调休等方式抵充。

    劳动部门还就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做了说明,即用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我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以一个月薪为1200元的员工为例,其日加班基数就是1200元除以21.75天,即55.17元;如果单位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应支付其不低于55.17元的3倍即165.51元的加班费。5月2日、3日加班的,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于日工资基数的加班费。

    特别提醒的是,经过劳动部门批准,可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单位可不支付加班费。

    据介绍,往年有的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作区别安排,而一律“事后调休抵充”,例如即使在5月1日当天的法定节假日,也采用 “事后调休”替代支付加班费,实际上这属于“柔性侵权”,劳动者应予以警惕。

    此外提醒劳动者:节日期间单位安排加班,必须是经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第一可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第二,可向各区县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由劳动监察机构立案帮助职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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