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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实行“零收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亮点解读
http://www.tianshannet.com  2008年04月22日 10:20:38 天山网  订阅新疆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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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网讯(记者张昕宇报道)《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与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法律法规相比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新的法律精神有哪些?4月21日,记者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受案范围扩大、劳动争议仲裁实行“零收费”、仲裁时效期延长、审理期限缩短等是此次“新政”中的亮点,这将在更大限度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亮点一:受案范围扩大

    在现实生活中,因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受案范围,常使劳动者遭遇投诉无门,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对此,该法明确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此外,该法还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解决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面临劳动争议申诉无门的问题。

    亮点二:规定举证倒置情形

    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首先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即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但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往往掌握证据又不提供,如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和材料,许多劳动者倒在了这个“门槛”下。对此,该法做出了举证倒置的规定,帮助劳动者迈过第一道“门槛”。该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样,就从举证责任方面做出了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

    亮点三:仲裁时效期延长至1年

    现行的时效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

    其立法初衷是为尽快解决劳动争议,可在实践中,很多劳动者担心打官司会失去工作,从而放弃了申请仲裁的权利;或者劳动者因为超过时效丧失了获得法律救助的机会。对这样一个不利于劳动者切实维护自身权益的时效规定,该法做了改动,将时效延长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损害时起,1年内可以提起仲裁申请,并且规定了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制度。该法还对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时效做了特别规定,即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追讨拖欠的工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当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在1年内提出申请仲裁。

    亮点四:缩短仲裁的审理期限

    现行的仲裁期限规定,从申请到受理的期限为7天,审理期限为60天,总共为67天;经过批准,可以延长30天,因此,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的最长期限可以延长到97天。该法对此所做规定是:一般的期限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准期限,45天是仲裁期限;如果需要延长,最长可以延长15天,整个过程不超过65天。对照以后会发现,该法的仲裁审理期限比现行法缩短了32天。

    更重要的是,该法同时规定,逾期未做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要求仲裁机构必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亮点五:特殊调解协议可申请支付令

    该法整合了现在社会上已经成立的各种劳动调解组织来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相对现行的劳动争议调解规定来说,这在坚持企业调解的基础上,增设了两项新规定:赋予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的职能;明确了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地位及职责。同时,该法还对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做了规定,明确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对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书的履行,特别规定了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程序,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的保护。

    亮点六: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劳动争议仲裁收费,一直是职工群众和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反映较大的问题之一。该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这对于众多作为“弱势”的劳动者来说,显然是一个非常现实、非常实惠的规定,从经济实质方面减轻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负担,降低了维权成本,便于当事人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劳动争议,有利于缓和劳资双方的矛盾激化。

收藏此页 打印此页 稿源: 新疆日报 责编: 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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