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记者冯瑾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近日,针对这部法律颁布实施对保护劳动争议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的意义和作用,记者专访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副主席、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黄昌元。
记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有什么重要意义?
黄昌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的颁布施行,对于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关系是最重要、最基本的一种社会关系。当前,我国的劳动关系总体保持和谐稳定,但劳动关系领域中的一些突出矛盾依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该法通过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和程序,为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矛盾,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该法的颁布实施是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取得长足进展。2007年,全国人大先后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是我国劳动保障立法的重大成果,对于加快中国特色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该法的颁布实施也是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重大举措。我国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人们思想观念不断变化,以及就业形式的多样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劳动争议多发且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组织机构体系不完善、争议处理能力不足、处理周期过长等突出问题逐步显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行了完善,它的颁布施行,必将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能力,为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记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哪些新的规定?
黄昌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针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结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劳动关系的发展趋势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的新特点,在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基本程序,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时效和期限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一是进一步突出了劳动争议调解地位。该法规定,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应先行调解,引导当事人双方更多地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劳动争议。还特别规定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是缩短了劳动争议处理时限。现行仲裁期限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0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仲裁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在仲裁期限上,较原有规定缩短了1/3。除此之外,该法还针对有的仲裁机构长时间不作出仲裁裁决,变相剥夺劳动者劳动争议诉讼权利的做法,规定对超过60日审理期限,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未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最大的不同是,建立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一裁终局”制度,即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法定案件,除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法定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还明确规定,对“一裁终局”不服的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一裁终局”不服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记者:这部法律对劳动者作了哪些保护性规定?
黄昌元:一是申请劳动争议的时效延长。《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要提出仲裁申请,超过这一时效,当事人即被视为放弃权利。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想方设法拖延时间,拒绝承担责任,使劳动者因超过仲裁时效而权益难以得到维护。针对这种情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把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规定为一年,为劳动者维护权益确定了足够的时间。
二是合理确定了劳动关系双方的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是对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案件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集中于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经济补偿和赔偿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特别是对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来用人单位就已经拖欠或克扣了劳动者几个月的工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已经没有着落,如果仍然按照既定的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进行,劳动者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拿到工资。
四是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这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一个亮点。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劳动报酬、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已经有一段时间没有拿到了,生活已经发生了困难,在这种时候,如果还让劳动者提供担保,劳动者是难以提供的;如果因为劳动者不能提供担保,而取消了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会让已经生活困难的劳动者雪上加霜。
五是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仲裁不收费制度间接鼓励劳动者积极主动维权,通过维权达到劳资关系的平衡状态,也为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创造一个和谐的法治环境,同时也为弱势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的维权减轻了经济负担,大大降低了劳动者维权成本。
记者:我区劳动保障系统将如何贯彻落实这部法律?
黄昌元:学法是执法的前提,懂法是守法的基础。全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分期分批举办法律培训班,集中对仲裁员、调解员进行轮训,使其尽快熟悉、掌握并能熟练运用法律规定。要加大对该法的宣传力度,使劳动关系双方正确理解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不断提高依法维权意识,增强贯彻落实法律的自觉性。同时,要加快仲裁机构和仲裁队伍建设,提高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力争用1年-2年的时间在全疆各县全部建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调解工作,加快建立健全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街道社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主体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体系,逐步提高企业自主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切实把劳动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加快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依法行使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职工队伍稳定、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