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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图书馆节假日每天开8小时

《乌鲁木齐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5月起施行
http://www.tianshannet.com  2008年05月06日 12:13:13 天山网  订阅新疆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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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在线讯(记者苏军亚报道)今后,如果您发现首府乌鲁木齐公共图书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每日开放时间少于8小时,可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投诉。5月1日起施行的《乌鲁木齐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规定,公共图书馆未按规定向读者开放,情节严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分。

    《乌鲁木齐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政府投资举办的,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存储、开发、传播、研究和服务等功能的公益性文化机构。目前,全市公共图书馆有乌鲁木齐市图书馆、新市区图书馆、米东区图书馆。

    乌鲁木齐市图书馆馆长贾冰介绍说:“该《办法》是全疆首部关于公共图书馆的设置、使用和监督管理的法规。《办法》的施行对我市公共图书馆的场馆建设和发展、服务读者以及各类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规范都具有重要意义。”

    变更开放时间提前3日公示

    《办法》规定,读者在公共图书馆享有免费进行书目检索;凭借阅证免费借阅图书、报刊;获得工作人员提供关于利用文献信息资源的指导;获得有关文献资料和阅读方面的咨询服务;参加讲座、沙龙等读书活动等权利。

    公共图书馆应当将本馆的服务对象、服务范围、开放时间等服务事项进行公示。确需变更开放时间或者关闭的,至少应当提前3日进行公示。

    乌市图书馆暑假21时闭馆

    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图书馆接待读者较集中。《办法》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读者开放,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生寒暑假期间,公共图书馆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贾冰介绍说,市图书馆为方便读者借阅图书,节假日从10时开放到18时;暑假,从10时至21时开放;寒假,10时至20时开放。

    《办法》规定,毁损、遗失所借文献资料,不能归还原版本式样文献资料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据市图书馆统计,自市图书馆新大楼2005年9月投入使用起,截至目前已有3006册藏书流失,约占馆内藏书的3%。

    贾冰说,市图书馆目前规定的赔偿标准为,当年出版的图书遗失后按原价赔偿;近两年的图书,遗失后如补不上,按原书单价的两倍赔偿。对部分出版年代较远、遗失后补不上的图书,现采取不对外借阅,只在馆内查阅的方式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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