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犯罪“可以从宽”
“‘吴庆政杀子案’是一起典型的 ‘私刑暴力’导致的悲剧。”新疆新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干卫东认为,这样的案例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即使是为了制止儿子掐住老伴的脖子也不应该采用扳手砸头的过激手段,“对于一个正常的成年人来说,他应该能够判断用这样的方法来制止儿子可能产生的后果,所以必须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7年,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对80岁、杀死自己逆子的于老汉的审判,曾引起当地群众和媒体的关注,经过海阳市法院法官们的反复了解、精心查证、多方权衡,从社会安定、构建和谐社会、正确处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之间的关系等多方面出发,最终决定判处于老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吴庆政杀子案与该案极为相似。
负责审理海阳市八旬老汉杀子案的法官表示:“虽然案情简单,但感情因素复杂。夫妇俩的行为犯了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但鉴于死者生前对父母殴打、持刀威胁的行为,以及死者生前给乡亲们带来的生命安全问题,于老汉夫妇的行为看起来是被逼无奈的,且两个老人年事已高,膝下还有小孙女需要老人照料,法院遂依照有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从轻处罚。”
干卫东认为,同样是刑事犯罪,老年人犯罪的处理应该采取从宽原则,“随着成年人进入老年阶段,其责任能力有一个逐渐减弱甚至丧失的过程。因此,对于老年人犯罪的处刑原则应与青壮年人犯罪的处刑原则有所区别。”
长期在检察系统工作的胡展华也认为,老年人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是“可以从宽”的。“一般情况下,人进入老年阶段以后,由于生理方面的原因,会影响到刑事责任的实际实现;而另一方面,老年人却有着丰富的阅历和社会知识,可以弥补体力方面的不足,但并非对每一个犯罪的老年人都一律从宽处罚。究竟是否从宽处罚应由法官结合个案,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83岁了,他会给社会带来多大的危害?”干卫东律师说,“教育、改造罪犯和预防犯罪是当代各国刑罚目的之主流。人过古稀之年后,自我辨控能力大大下降,对其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必难赢得社会认同,同时也会丧失或降低刑罚效果。”
此外,干卫东认为,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也决定了对老年人的刑事处罚从宽原则。“人到老年其劳动能力逐渐减弱甚至丧失,若对老年犯罪人员均予以关押,不但不会创造社会价值,反而会给国家造成负担,也就是需要国家无偿供养,分出人、物、财力来照料其身体与生活,极大地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犯罪缘起老龄问题
2007年3月14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杀害亲生女儿的老人陈媛 (化名)进行公开审理后,作出了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的判决,年近八旬的陈媛在照顾了20年自己有精神病的女儿之后,因为害怕自己死后女儿无人照顾,亲手结束了女儿的生命。
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徐海鹏认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故意杀人罪通常情况下都会被判处死刑。如果罪犯主观恶意不深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但多半都是无期徒刑。
徐海鹏说,如同陈媛、吴庆政这样年迈体弱已经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罪犯,判决时适用轻刑会更合适。具体分析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就犯罪意识来说,她的主观恶意不深,其次,相对于一般的故意杀人案来说,老年人杀人案的社会危害性极小,即便是在家接受改造也不会再对社会构成危害。
目前,我国对于老年人是否适用死刑的法律探讨,最主要的一种观点是——死刑对老年人是一种不必要之刑。
干卫东律师说,目前对老年人判处死刑的问题,我国法律虽没有很明确的规定,但在多数情况下,是不会对70岁以上的高龄犯罪人实施死刑的,“人届老年,其人身危险性也降低了,多数老年人可能会因年事已高和体衰多病而丧失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不需要对其判处死刑即可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而且老年人已进入人生的最后历程,对其判处死刑意义不大”。
从2000年起,中国已进入“老年型”国家。解决老龄问题,让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目前还面临诸多困难,需要相关制度的构建、政策的调整与法律的修改、完善。
乌鲁木齐市沙区法院副院长马正言表示,老年人犯罪是老龄问题在犯罪领域的表现和反映,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不少老年人犯罪缘起子女不孝,或者老无所养。
马正言说:“因此,防止老年人犯罪,有效的办法是,增加老年人的社会交往,引导他们为社会发挥余热,同时及时地解决老年人生活中的各种困难。重刑可能无济于事,甚至适得其反。只有将其纳入人口老龄化的视野下一体解决——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医疗保障制度,才是正确的出路。
“所以,《刑法》应明确其在解决老龄化问题中的任务与担当,确立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以更好地回应老龄化这一时代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