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山网讯(记者程雪红 王晶摄影报道)支付保证金后承包车辆,每月拿工资,三年内完成额定运量,车归承包人并返还保证金。如此“好事”让杨林没多犹豫,可接下来的纠纷却迫使他走上了一条漫长的维权路。
障碍重重,杨林只得告上法院。法院执行裁定下来近一年了,可直到现在,申请执行人杨林还没有拿到被执行车辆。
一年多来,被执行人新疆华隆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几次更换办公地点。今年5月中旬,在文艺路宏源大厦写字楼里,杨林终于找到了华隆公司的办公场所,可那里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之前的华隆公司已不存在,并给了他一张华隆公司的营业执照,执照上的经营地址为“乌鲁木齐市翠泉路487号”,法定代表人也变成了魏永刚。按执照上的地址找去后,杨林却发现,那儿哪里是什么华隆公司,而是一户两层楼的私人住所。
承包诱惑跑满三年车归司机
从乌市蔬菜公司七一酱油厂下岗后,杨林一直忙于找工作,2003年7月,他在报纸上看到一则广告,广告内容大致是这样的:本公司有一批斯太尔自卸车,现紧急招聘承包人,只需支付5万元保证金,公司负责提供货源,月工资3600元左右,三年内完成6万吨量后,车归承包人并返还5万元保证金。
“人家提供货源,就算三年内完不成6万吨运量,每月拿3600元工资也行啊!”看到这条广告,杨林和家人商量后,他孤注一掷,从亲朋那里凑了5万元保证金,于7月23日和华隆公司车队托管人邢福强签订了车辆承包管理合同。和杨林一样,其他24名应聘者也与华隆公司签订了合同。
记者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看到:承包期限为三年,三年内乙方(承包人)必须完成6万吨运量后,车辆产权方可归承包人所有;每车每月石灰石的运量为1800吨,乙方每月工资计算办法为实际运量×2元/吨;乙方须向甲方(华隆公司)缴纳保证金5万元,在甲方允许期限内乙方完成总运量,且无违约时,合同履行完毕保证金全额退还;甲方保证正常运营的必须物资,提供运输任务及车辆,按规定发放工资,若甲方连续10日以上不能提供货源(除特殊情况外)时,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签完合同两天后,杨林就领到一辆K29型斯太尔货车,根据华隆公司提供的货源,跑起了运输,在艾维尔沟等矿区拉运石灰石。起初,杨林每月的工资有3000多元,这对已经下岗的他来说,算是一笔不错的收入。
“虽然有点累,我觉得还可以。可是,这种局面并没有持续多久。”杨林说。
2004年5月5日,华隆公司称在广州有批活,派杨林和其他13名司机去广东。但是,杨林等人到了广东之后,发现对方根本无法正常提供货源,致使车辆长期处于闲置状态。由于没活干,公司也发不出工资,杨林花光了身上所有的钱。2004年7月23日,他和其他4名司机驱车返疆,返回路上的1.773万元花费,是他让家里人寄的。
“14辆车回来了5辆,其他几辆因家里没钱留在了广州,另外几辆则在半路上跑了。”杨林说,回到新疆后,华隆公司仍未提供货源,没有运量就没有工资。2004年11月11日,在迟迟没有货源的情况下,他向华隆公司提出解除承包合同,要求退还之前交纳的5万元保证金。华隆公司车队托管人邢福强与杨林签订了一份协议,答应2005年1月31日之前将保证金退还给杨林。可是,这份协议没能得到履行。
2005年2月24日和2005年6月17日,华隆公司又先后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召回杨林和其他司机驾驶的货运车辆。2005年7月9日,邢福强又和杨林签了一份协议,承诺在2005年7月31日前解决已回车队驾驶员的遗留问题。但是,这份协议签订后,该遗留问题也未能得到解决。
2005年10月,因为与他人的经济纠纷,法院将华隆公司的部分车辆扣押拍卖,其中也包括杨林承包的那辆新A-34663号自卸车。之后,杨林便踏上漫长的维权之路。
法院审理合同解除判赔损失
2005年11月10日,杨林向天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华隆公司名下的新A-34662号斯太尔自卸车手续。
2005年11月10日,天山区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该车的相关手续。可是,让杨林没想到的是,这辆被查封的车辆也被拍卖。记者看到,在这份裁定书上,华隆公司的经营地址是“文艺路宏源大厦19层”,法定代表人是王强,他同时担任华隆公司经理一职。
拿到法院的裁定书后,杨林于2005年11月16日向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华隆公司告上了法庭。短短几天时间,华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为郭志英(华隆公司董事长),公司经营地址则变成了“过境公路10号2号楼5层”。
诉讼中,杨林请求与被告解除车辆承包管理合同,返还保证金50000元,支付违约金22995元,支付从2004年5月到2005年11月的工资64800元(每月3600元),赔偿从广东回到新疆所垫付的费用15000元。
在诉讼过程中,华隆公司将责任推给了华隆车队托管人邢福强(另查明,邢福强原系华隆公司股东,早在2003年9月4日,他已将自己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了黄志娇),理由是:2003年8月5日,签订了租赁合同后,华隆公司将25辆车租赁给邢福强,2003年8月20日,邢福强与杨林等签订车辆承包合同时,并未将这一事实告知承包人。就此问题,2004年12月,华隆公司曾将邢福强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是,中院对这一租赁关系未予认定,杨林承包的车辆由邢福强代华隆公司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杨林和华隆公司签订的车辆承包管理合同有效。华隆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不能保证原告正常的运营物资,构成违约。2006年1月16日,天山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令双方解除车辆承包管理合同,华隆公司返还杨林保证金50000元,赔偿6个月(2004年5月5日至10月30日)的工资21600元,支付从广东返回新疆所垫付的15000元及部分诉讼费共计89934.43元。
事件进展 频换法人代表赔偿难拿
法院判决生效后,华隆公司却表示,没有能力给杨林做出现金赔偿,只能用另外一辆车来抵偿。2006年3月10日,杨林不得不又和华隆公司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华隆公司同意将车牌号为新A-34810的斯太尔自卸车,作为实物抵偿89934.43元债务。
可是,这份协议的签订,并没有使双方的纠纷得以最终了结。原因是:被执行人华隆公司,还欠了申请执行人薛健生40000元工资。在华隆公司将该车抵偿给杨林的同时,2006年3月27日,薛健生也曾向法院申请执行该车。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06年4月4日依法查封了车辆相关手续,2006年5月17日,依法扣押了这辆车。
杨林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向天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2007年7月11日,法院裁定杨林提出的异议成立。随后,薛健生又向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异议,中级人民法院又作出支持薛健生异议的裁定。
这件事未能得到根本解决,杨林到现在都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他曾多次找到华隆公司的办公地点,要求负责人给他支付应得的赔偿款项,可是,华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却屡屡表示没有支付的能力。
据了解,华隆公司曾数次更换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换了一个又一个,可是杨林始终没有放弃。
6月5日,拿着杨林提供的华隆公司的营业执照,记者来到自治区工商局企业登记注册窗口。经过查询,记者得知,自华隆公司成立以来,已经先后四次更换法定代表人,最近一次更换法定代表人是在2006年5月19日,法定代表人是李恺,而杨林提供的执照上法定代表人是魏永刚。
6月9日,记者电话联系到了李恺。他在电话中说:“我已经不在华隆公司干了,有关情况并不是很清楚。华隆公司又搬办公地点了,具体在哪里我也不太清楚。”最后,李恺又向记者透露,目前华隆公司正在处理杨林等承包人的相关事宜,具体可能还需要一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