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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冬乌鲁木齐市部分新住宅按热量计费

http://www.tianshannet.com  2008年09月05日 09:10:30 天山网  订阅新疆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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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网讯(记者晁瑾报道)即将到来的供暖期,乌鲁木齐市部分新住宅住户可以按用热量多少缴纳供暖费了。

    乌鲁木齐市发改委9月3日公布了供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今冬首府热计量采暖费将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计费方式,供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被确定为35元/吉焦,热计量装置的检测、维护等费用都被计入供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中。

    据悉,首先进入按热计量缴费的用户,有两个很重要的公式与他们所要缴纳的采暖费直接有关。其一:基本热费=建筑面积热价×50%×供热建筑面积,其中建筑面积热价为22元/建筑平方米。其二:计量热费=热量×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

    也就是说,每个采暖期开始,用户必须先按每建筑平方米22元的标准的50%缴纳基本热费。待采暖期结束后,实际计量热费高于已缴纳基本热费的用户,需要补缴热费差额(热费差额=计量热费-基本热费);实际计量热费低于已缴纳基本热费的用户,不退还热费;当实际计量热费高于按面积计收热费的用户(非居住建筑除外),仍按面积缴纳热费。

    按照规定,供热单位按楼栋总表结算热费。安装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用户,按热量分摊热费;没有安装户用热计量装置的用户,按面积分摊热费。在采暖期内未用热的用户(报停用户等),也须缴纳基本热费。

    乌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该热计量销售价格为暂行价格,适用范围为建筑节能达标、具备热计量条件的住宅、公用建筑及已开展试点的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用户(不包括原米泉市行政区域范围),供热单位必须执行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

    据悉,该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试行期为一年,从今年10月15日起开始执行。

收藏此页 打印此页 稿源: 新疆日报 责编: 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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