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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http://www.tianshannet.com  2008年09月16日 19:14:23 天山网  订阅新疆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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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党发〔2008〕12号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表彰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

单位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2008年9月16日)

自治区第四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带领各族人民群众,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涌现出了一大批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维护祖国的统一和社会稳定,为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

为弘扬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激励全区各族干部群众更加坚定地高举爱国主义和各民族大团结的旗帜,促进新世纪新阶段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健康发展,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一、授予乌鲁木齐市第六十六中等118个单位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

二、授予阿比包•马木特力等247人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

希望受到表彰的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号召全区各族人民,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热爱祖国、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崇高品质,学习他们和睦相处、和衷共济的优良品德,学习他们积极进取、甘于奉献的高尚风格,学习他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奋斗精神,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新世纪新阶段“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心同德,锐意进取,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与进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同推进自治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历史进程而努力奋斗。

附: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模范个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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