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记者曹志恒报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9月25日开始对新疆首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草案明确规定,公、检、法等相关单位应把家庭伤害案件与其他刑事、民事案件同等对待。
这部地方性法规草案对家庭暴力做出了明确界定,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威胁、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实施性侵害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进行伤害或者摧残的行为。
记者了解到,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对正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报警求助,应当迅速出警,予以制止。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人,应当进行教育、训诫;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应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立案侦查。
此外,草案还明确了公、检、法等各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不力,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法定义务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公安机关、司法所、工会、共青团、妇联、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当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所掌握的见证材料和其他有关证据。司法鉴定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司法鉴定的,应及时受理,对于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鉴定服务费用的,还应提供援助。
在家庭暴力中,身体暴力占93.9%,精神暴力占4.5%,性暴力占1.5%,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件占总数的30%。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联系统信访案件的统计数据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的投诉量从2004年的1080件增加到了2007年的2032件,占妇联信访比例的35%,64%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的受虐时间等同于她们的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