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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赠款物有关事项公告
【稿源: 】 【作者: 】【发表时间: 2006年11月13日 09:26:22 】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全面开展社会捐助活动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宣部、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全国“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好自治区的“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切实安排好我区困难群众的生活,为便于集中向各地困难群众的捐助,现将捐赠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区内外社会各界捐助的“送温暖、献爱心”捐助款物,统一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救灾捐赠办公室负责接受捐款;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仓库负责接受捐物。请社会各界和有关人士,分别按照上述要求,办理捐赠事宜。

    二、为困难群众生活进行的义演、义卖、义诊等“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须经自治区民政部门批准,所筹款项统一交自治区救灾捐赠办公室负责管理。严禁任何假借自治区“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名义进行非法募捐活动。

    三、由于各地困难群众生活情况不一,“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工作繁重,请社会各界、部门、军队、组织和个人按自治区救灾捐赠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和要求,按各地指定地点捐款捐物。

    四、社会各界、部门、军队、组织、个人的捐赠情况和自治区分配使用情况,将由自治区救灾捐赠办公室随时通过自治区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的所有捐赠款物,将按捐赠人的意愿和自治区困难群众情况统一分配使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救灾捐赠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政厅),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37号,电话:2886942,开户单位名称:自治区民政厅开户行:乌鲁木齐建设银行团结路分理处,账号65001617700050000221,行号:1058810009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仓库,地址:乌鲁木齐市宝山路2号,电话:4505583。

    各地州、县市捐赠接受单位的地址、电话、账号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救灾捐赠办公室2006年11月11日)


(责任编辑: 朱凯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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