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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用户擅改采暖方式致室温降低经营者免责
【稿 源】 新华网新疆频道 【作 者】 【发表时间】 2006年12月26日 14:08:37

    天山网讯(记者贺占军报道)在新疆因为用户或相邻用户擅自改变房屋采暖方式,导致室内温度低于标准或约定时,经营者可以免责。

    新疆近日出台的《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规定,以下4种情形导致室内温度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未按照规定缴纳热费,经营者减少、停止供热;用户或者相邻用户擅自改变房屋围护结构、采暖方式;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或自行遮挡散热装置影响供热效果;室外气温连续24小时低于建筑设计保温标准。

    《办法》制定者称,室内温度历来是用户与经营者争论的焦点,但因缺乏评判标准,往往导致纠纷难以解决。这一《办法》的出台,使二者责任彻底明晰。


(责任编辑: 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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