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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可申办权利登记
【稿 源】 乌鲁木齐晚报 【作 者】 【发表时间】 2006年12月26日 13:20:20

    天山网讯(记者王媛媛报道)今后,房屋租赁双方可以对需租赁的房屋进行他项权登记(登记备案),从而保障租赁双方的利益。12月25日,乌鲁木齐市房产局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负责人说,承租人最好选择已经登记在册的出租房屋,申请后房东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买卖。

    据了解,他项权登记是对该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房东对自己的使用权进行限制的同时,也取得了对自身权益的保障;承租人则可以借此防范对方的违约行为。

    过去,房屋租赁当事人依靠租赁合同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只能依靠司法方式解决,租赁当事人的权益很难得到及时保障。

    市房产局根据自治区相关条例,针对租赁行为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做出规定:租赁双方可以申办他项权登记,保障各自权益。

    他项权登记由房东先行申办,承租人申请办理权利登记后,房东将不得擅自对所出租的房屋进行买卖,如果房屋转让,受让方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同时制约了房东将房屋租给第三人的行为。

    在保障承租人权益的同时,房东的权益也得到了保障。在实际租赁中,很多承租人不愿交纳租赁保证金,房东便无法依靠租赁保证金维护自身权益。双方申办他项权登记后,承租人的行为将受到约束。

    他项权登记近日已经开始实施,无房产证的、无房屋经营管理权的,已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及租赁合同期限超过20年的,上述房屋不能办理他项权登记。

    市房产局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说,房东办理他项权登记(租赁)时须提交房产证复印件、他项权登记(租赁)申请表;公房房产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函。承租人需提交他项权登记申请表、已生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责任编辑: 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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