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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要慎用公权
【稿 源】 新疆日报 【作 者】 朱希玲 【发表时间】 2006年12月27日 09:21:17

    报载,某企业想在新疆某县办一个厂子,但该县认为这个项目消耗木材,而且项目的利润不高,于是拒绝了这个项目。

    初看起来,这个县的作法非常好。“由招商变选商”,保护环境、建立节约型社会、选择高效益项目,都值得提倡。然而如果细细分析,却有了问题:县政府(更不必说“有关部门”)有权自设“投资准入”门槛吗?

    固然,国家有许多对投资的禁止性法律,例如不允许破坏环境。但这些禁止是法律禁止,不是政府禁止。对政府说,唯一合法的操作,就是看投资人有没有法定申批手续。如果手续齐备,政府就不能拒绝;如果手续不全,法律本身就不允许投资,也就谈不上政府所谓“选商”。然而更不妥当的是,“项目的利润”居然也成为政府“选商”的理由。利润是商业行为。除非企业对利润违法操作,政府是决无干预之权的。法律不允许政府禁止利润不高的投资。

    政府管理社会的权力,是公权。但政府的公权从何而来?只有一个渊源,就是被法律授予。封建社会是君权神授,现代社会则是公权法授。政府行使的任何公权,都必须被法律明文允许。例如政府对商业设禁,就只能限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各种情形之一。若在这些情形之外,政府就无权设禁。如果确实因当地公众利益的重大需要而必须禁止,政府要依法给以补偿。“利润水平”在法律规定的允许设禁情形之外,因此政府就不能禁止。

    有一些政府同志问:依法行政,但是法律哪能规定得那么具体?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又该怎样?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政府是公权,公民是私权。对待公权,法不明许则止;对待私权,法不明禁则准。也就是说,对公民任何行为,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就是允许。而对政府任何行为,只要法律没有允许,就是禁止。而且一旦公权与私权发生“合法冲突”,就只能公权让私权,不能相反。

    这里涉及眼下社会普遍思索的一个问题。我国各地的发展优劣,主要取决什么原因?资源、技术、资金、人才、管理等等当然都重要,但都不是根本原因。最根本的有两条,一是商业的自由度,一是制度,其中尤以制度为先。任何经营者都要通过对未来的预期进行决策,其中“制度”是重要的预期因素。政府严格依法办事,经营者就会依“法律”进行预期,从而决策自己的经营。政府如果不能依法办事,而是常有“法外行政”,经营者就无法预期,从而不敢作出经营决策。如果一个地区的经营者普遍如此,当地的经济怎么可能很好发展呢?


(责任编辑: 朱凯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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