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 (记者刘志刚万莉报道)侯女士:我的父母住在河南西路一小区49号楼B座。去年6月20日我去探望父母时,发现在电梯口贴着物业公司给所有住户的一份通知,说由于物业公司水电费亏损严重,二季度住户在缴水电费时每家要分摊10%的水费,我想问政府有这样的规定吗?
市发改委(物价局):根据乌鲁木齐发改房[2005]90号《关于乌鲁木齐市小区二次供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是依靠二次(无塔)供水设施取水的居民住宅小区,一律按小区或中、高层建筑自来水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在我委规定的乌市各类自来水价格外每立方加价0.25元,由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的单位或物业公司收取,专门用于补偿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费用。对小区自来水跑、冒、滴、漏等正常损耗的分摊中存在的问题,物业管理单位在征求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按加权分摊的原则确定分摊量,每户的分摊比例不得超过实际用水量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