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记者李雪琴 巨娜报道)5日,记者从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有了新的管理规定。
公安部新修订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规定》增加了两类适用对象:一是临时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行驶的外国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目前,这些车辆只在入境时由公安边防部门登记检查,大部分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办理登记,不核发牌证。规定明确这些车辆需按要求申领牌证,同时,省级公安机关可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实施意见。二是临时入境后对需驾驶租赁我国机动车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规定》允许临时入境的外国人租赁并驾驶我国机动车,同时将这些人驾驶的车辆限定于租赁的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
据此,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及驾驶人共有五种情形: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或其他交往活动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临时入境后需驾驶租赁的我国机动车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边境地区因边贸活动、客货运输、边民往来或借道通行活动等频繁入出境,且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行驶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机动车因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或其他交往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与我国签订有双边或者多边过境运输协定的,国家或者政府之间对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此外,《规定》取消了金属制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统一使用纸制号牌。要求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必须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要有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限制临时入境机动车的行驶区域、路线和期限。在我国境内有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记录的,不予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证》。依法接受交通警察的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