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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二次供水水质不达标将受罚
【稿 源】 新疆日报 【作 者】 【发表时间】 2007年02月15日 09:26:43

    天山网讯(记者阎静报道)今后,如果小区内的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和卫生规范,且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将会被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将自来水公司或水厂供水经储存、加压后通过管道再供用户或自用的形式,主要是为弥补市内供水管线压力不足,保证居住在地势较高处和高层住宅人群用水而设立的。乌市居民生活用水大部分是通过二次供水设施供应的,相比于原水供水,二次供水水质更容易被污染。

    去年上半年,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定期对居民楼、宾馆、酒店、办公楼二次供水系统水质进行监测时发现,在163份样品中,合格率仅为73.62%。分析检测结果显示,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供水设备内未按规范定期清洗消毒,导致设备管网内污染。

    今年2月正式实施的《乌鲁木齐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水质异常时,应随时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单位对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违反这一规定的,将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将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 朱凯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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