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记者李家报道)2007年起,新疆建筑企业须按工程总造价0.05%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企业将被责令停工或终止施工。
3月13日,记者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新疆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3月14日起开始执行。
《细则》规定,全疆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都应为建筑业农民工(指参与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未为其实名缴纳工伤保险的农村劳务人员)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细则》对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缴费方法、工伤待遇和处罚措施都做了详细规定。
规定一
缴费比例暂定工程造价0.05%
建设项目提取和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可按工程施工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一次性计提,比例暂定为0.05%。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上一年度工伤费用支出和工伤发生率高低等情况适时调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费率。
新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存入开户银行设立的农民工人工费支付专户中。开工前及时拨付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社保登记证》。
规定二
企业不缴费难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提交的“有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材料中,应当注明建设项目名称的《社保登记证》和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不提交上述材料的,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规定三
工伤待遇参照月均工资
农民工在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后发生工伤事故,核定工伤待遇以农民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照受伤时上年度参保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规定四
逾期不缴保费就停工
建设单位未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存入人工费支付专户或总承包单位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限期拨付缴纳通知。逾期仍未拨付和缴纳的,施工许可部门或者开工报告审批部门责令暂停施工或者终止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