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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物业用房所有权“十一”后归业主
调查显示目前首府物业办公用房八成归建设单位所有
【稿 源】 乌鲁木齐晚报 【作 者】 【发表时间】 2007年03月20日 15:08:40

    天山网讯(记者王媛媛 于芳报道)乌鲁木齐市房产局对物业小区的抽查结果:有八成物业办公用房归物业建设单位所有。

  市房产局物业监管处有关负责人3月19日表示: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

  据了解,此次调查的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小区有部分房产开发商建设的物业小区、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后的物业小区、安居工程物业小区和直管公房物业小区。

  现状

  用房配置不达标

  目前,首府实行物业管理的项目共有1100多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有325家。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 物业建设单位按房屋建筑面积3‰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按4‰提供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作为物业管理专用房屋。物业管理专用房屋和其他配套设施纳入建设项目计划,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据了解,在此次被调查的物业小区中,尚有11.63%未配置物业管理用房,1.2‰配置比例不及配置标准3‰的一半,且一部分物业管理用房为未办理规划手续的违章建筑。

  问题

  产权归属不到位

  《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 物业管理专用房屋产权属全体业主,不得转让。

  但在这次调查的已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物业小区中,产权归业主所有的占11.84%,属于物业建设单位所有的占81.58%,属物业公司所有的占6.58%。

  市房产局物业监管处处长王玉良说, 由于绝大多数物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移交全体业主,造成物业管理用房权属错位现象十分严重,导致近年来业主与物业建设单位因物业管理用房的权属产生的纠纷成为物业管理的热点。

  症结

  房屋权属登记难

  虽然《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予以分割登记。但是首府大多数物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划归全体业主,即使将产权划归业主,进行产权登记在技术上也存在困难。

  其原因在于全体业主为物业管理用房的共有产权人,进行权属登记时必须将全体业主的姓名登记在产权证书上,这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实现。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也存在相同的问题。

  “由于物业管理是伴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经济迅猛发展应运产生的新兴产业,遗留问题较多,尤其解决无物业管理规范时期物业管理用房的遗留问题十分棘手。”王玉良说,根据物权法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规定属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业主享有经营权。另外如果小区物业服务用房在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居住的前提下,拿出剩余部分对外经营,那么按新规定收益应归全体业主。

  发现

  开发商规避条款

  “除了套内和公摊面积外,其余建筑物都约定是开发商的!不知道这合同有没有欺诈行为。”3月19日,刚刚购买一套房屋的李先生打来热线称,在自己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里,有会所、车位、车库等公共部位归建筑单位所有的条款。

  “在《物权法》实施前,开发商这样做就是为规避此条款。”一位业内人士说,在《物权法》出台前,关于小区未分摊建筑成本的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但实施后物业产权归属就明确了。

  王玉良认为,《物权法》明确物权的关系究竟归谁所有,业主的利益也将得到充分保障。但首府一些物业小区建得比较早,没有配置物业管理用房,而且部分建设单位也已不存在,如何解决这些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目前还在进一步的研究中。


(责任编辑: 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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