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民生>>回音壁 >> 正文 天山网--新疆重点新闻网站、新疆网络第一媒体
国税机关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提醒
【稿 源】 通讯员来稿 【作 者】 马晓梅 【发表时间】 2007年03月30日 11:48:07

    尊敬的纳税人:

    从2007年1月1日起,总局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已全面实施,其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管理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注意以下有关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购买方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可在大厅指定窗口领取);

    2、对应的原蓝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企业公章);

    3、涉及退货、索取折扣、折让的,应提供有关合同、协议等;

    4、原蓝字发票相关的记账凭证、进项转出的记账凭证;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附报的其他资料。针对原蓝字发票的不同情况,需要增加携带的资料和进行的相关处理可以参见附表。

    三、原蓝字发票抵扣联应先进行认证。如抵扣联、发票联均已丢失,购买方可以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和抵扣的相应手续。

    四、自2007年3月申报期起,销售方一般纳税人每月纳税申报时,应在网上申报系统中的《红字发票原因分析表》中录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所对应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号码,随同其他申报电子信息一并报送。自2007年2月申报期起,销售方一般纳税人每月防伪税控报税时应同时报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所对应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印章。如无对应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复印件,税务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补税、罚款。

    五、一般纳税人在开具时就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所有销售方应严格按规定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拿到专用发票后应及时核对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金额、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帐号等票面内容是否正确,如有差错应在当月及时退回销售方作废后重新开具。

    六、所有购买方取得的红字发票必须全部通过认证采集,申报系统将红字发票抵扣联信息全部返还给纳税人,如纳税人已作进项转出的,可在抵扣联清单中将红字发票信息后加注“其他不得抵扣”标志。

    七、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九条:“(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使用防伪税控网上认证系统认证的和到国税分局窗口认证的),全部由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国税机关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后,按规定装订成册,以备核查。

    联系方式: 焉耆县国家税务局 马晓梅 


(责任编辑: 王维新
打印本文 查看评论 Email推荐: 关闭窗口
【相关新闻】
用户名 匿名 您在以匿名发表时可以输入昵称 [ 查看评论 ]

1、天山网拥有管理笔名和评论的一切权利。
2、本站管理人员有权发表、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3本评论须审核后公布,因此您可能无法立即看到您发表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