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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必须书面呈文口头无效
2007年05月19日 17:46:51 稿源: 乌鲁木齐晚报 发表评论

    ■疑难问题

    天山网讯(记者沈海燕 葛文君报道)李先生问:前段时间,我在法院打了一场民事官司,法院判我败诉。宣判后,我当庭表示要上诉。但后来,由于疏忽没有在15日内提交书面上诉状。一个月后,对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问我口头上诉有效吗?

    ■法官说法

    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马晓琴:以口头方式表示上诉的,不视为有效。只有提交书面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后,才符合上诉的要求。否则,视为放弃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办法》的通知第13条的规定,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费,如果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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